温州中院案例 | 当事人有权主张破产抵销的前提是互负的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并且主动债权必须是经破产程序确认的债权
当事人有权主张破产抵销的前提是互负的债权债务数额明确无争议,并且据以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还必须是经破产程序确认的破产债权,在前提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便当事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申请,该抵销主张亦不成立,由此也就不涉及破产抵销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提出抵销才具有法律意义。
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丨管理人能否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偿第三方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为统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尺度、规范案件的审理标准、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与理念,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适用,指引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同时为体现案件的社会引导价值,传播司法理念、督促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大连中院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始终将夯实执法办案主责主业作为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抓手,通过不断提升案件质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市中院此次发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附带了2018年以来的十件典型案例,全面展示了全市法院执法办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实践新成效。
北京一中院案例 | 破产情形下判定债务人有关人员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是否履行为依据
应当承担配合清算义务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范围应为与债务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资料的占有、管理等责任密切相关的人员。
苏州中院案例 | 债务人欠付劳动派遣单位的用工费用不属于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
债务人基于《临时用工协议书》及《劳务派遣合同》结欠债权人临时工及派遣工的劳务费及债务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服务费用,该债权并非直接发生于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债权。
上海三中院案例 | 配合清算义务人未能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公司重要文件,并不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配合清算义务的目的在于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控制公司重要文件的有关人员配合管理人全面调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以便顺利开展清算工作。因此,股东身份并非识别配合清算义务履行主体的要件,关键在于该人员是否具备配合清算的条件和能力,即是否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承担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保管重要文件等职权。
大连中院发布破产重整典型案例
9月28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大连法院破产重整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全面分析近年来大连法院破产审判概况、案件特点,总结大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具体举措,对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进行展望。现发布7个破产重整典型案例。
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丨破产申请受理后形成的债务,债权人能否主张抵销
为统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尺度、规范案件的审理标准、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与理念,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适用,指引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同时为体现案件的社会引导价值,传播司法理念、督促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最高法院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提起的对外追收债权之诉中不得反诉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提起的对外追收债权诉讼中,被告不得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提起反诉,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有关权利。
赣州中院案例 | 债务人股东应不具备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从理论上而言,股东享有破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其清偿顺序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故此股东应与破产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往往是不会在清偿完普通破产债权之后还有剩余财产可供股东分配的,前述“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仅仅是存在于理论上的可能性,实践中并不能以此种理论可能性来确定破产财产的减损会对股东造成损失,亦即,股东是否存在损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股东应不能属于《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第三人”。由此,股东应不具备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