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院案例 | 股东要将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债权抵销应负出资义务
股东要将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债权抵销应负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垫付款项的事实存在,但股东未作出将垫付款转为出资的意思表示、公司未在财务账册中将相应款项记为股东的出资款、也未就此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视为股东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
河南高院 | 关于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典型案例
破产程序中,部分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债权、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意图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对此河南全省法院予以严格审慎审查,坚决予以防范打击和遏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正向价值作用,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司法环境,省法院精选发布以下6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破产程序中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应通过第三人撤销诉讼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本案中,126号判决认定了案涉工程欠款数额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中弘公司管理人依据该生效判决确认中建一局对中弘公司享有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中建投信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实为对126号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中弘公司管理人不应对案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予以确认。但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建投信托公司的主张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在未通过上述程序纠正该生效判决前,管理人据此对中建一局的债权进行确认并无不当。
海南高院案例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也必须证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受理对其破产申请的条件,企业破产原因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企业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才能受理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仅是宣告企业破产而非受理对其破产申请的条件,受理对企业破产申请的条件仅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主张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打击破产“逃废债”典型案例
近年,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顺德法院建立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持续优化破产处置工作格局。顺德法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高度重视案例对社会的指引作用,近期发布打击破产“逃废债”典型案例,聚焦突出共性问题,凝聚破产法律实务共识,助力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最高院案例 | 债权人申请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二年期间已经届满,能否再启动个别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受疫情、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正发生剧烈变化。已有多家知名房企深陷债务危机,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已有数百家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囿于资产质量、债务纠纷、程序时间限制、招募信息存在不对称性等情况,很多破产企业难以招募到整体
吉林四平中院案例 | 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不能发生对担保人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未能清偿的部分仍有清偿义务,亦未限定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不能发生对担保人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丨车位车库买卖合同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是否应认定无效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是否应认定无效
广东高院案例 | 可以申请法院参照破产程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的申请人仅为债权人,债务人并不是适格的申请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但这种清算只是“参照破产清算”的债权债务清理,并不等同于企业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清算,也不产生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后的法律效果,个人独资企业在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其投资人仍应当就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责任。另,为避免债务人利用程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也意味着可以申请法院参照破产程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的申请权利人仅为债权人,债务人并不是适格的申请主体。
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