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整计划减免债务的对象仅为债务人,并不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能够根据重整计划减免债务的对象仅为债务人,并不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本案中,张绍川与向南小贷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现向南小贷公司的利息债权在英达公司的重整计划中未受清偿,故其仍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二审法院认定向南小贷公司有权就张绍川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无不当。
胶州法院通报破产典型案例
胶州法院通报破产典型案例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十五日并非除斥期间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看,该条款并非作出债务人超出15日不得提起诉讼的规定,一、二审认定宣城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上海一中院案例 | 公司违法减资,可认定对减资前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该债权人所信赖的公司注册资本仍系减资之前的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时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构成瑕疵减资。当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全部为未到期的股东认缴出资时,不应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而应认定特定债权人对瑕疵减资的异议具有对抗效力,该减资行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债权人所信赖的公司注册资本仍系减资之前的注册资本。如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该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务人破产后,不得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债务人农佳乐公司已在二审中被奎屯法院宣告破产,若农资集团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农佳乐公司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农佳乐公司对贝因美公司所负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贝因美公司的个别清偿。二审判决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处理本案,未支持贝因美公司要求追加农资集0团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立法精神,该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不良资产中破产重整的五个案例详解
案例详解
管理人处置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信息披露造成重大误解的认定
为统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尺度、规范案件的审理标准、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与理念,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适用,指引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同时为体现案件的社会引导价值,传播司法理念、督促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院案例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无权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若其股东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破产费用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解决而非独立起诉
破产费用应当在破产程序中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故永康物业公司诉请的破产费用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解决而非独立起诉,富华投资公司作为破产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