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 |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
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深圳破产法庭 |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个人破产改革破冰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系列决策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圳破产法庭全力配合深圳市人大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重庆破产法庭发布2020年破产审判白皮书
重庆破产法庭于2019年12月31日挂牌成立。一年来,重庆破产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全市发展大局,在各级领导殷切关怀、上级法院悉心指导、本院党组正确领导、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及全庭干警携手努力下,坚持以专业化为根基、以法治化为保障、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不断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为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陈裕琨:关于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其中很大一部分债务人属于因投资失误、创业创新失败、担保责任连带以及类似新冠疫情这样重大情势变故的影响等陷入“债务泥潭”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这些债务人并非是恶意逃废债的“老赖”,他们有履约的意愿,只是因“资不抵债”而暂时缺乏履行能力。他们渴望摘掉“老赖”帽子而重回市场创造价值,但因缺乏救济途径而丧失了再生产、再创业能力,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而且还大大挫伤了市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经济发展。
广西高院 潘玮璘 蒋太仁 | 破产程序中民事裁定的扩展适用
现行破产法中,重要的程序节点与事项主要由法院以裁定方式推进,但实践中法官往往仍感觉法院推进的力度、手段与依据还不足够,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庭下程序”复杂,二是“外联事务”困难。在这两个过程中,现实情况往往需要法院以更强硬、更权威、更正式的姿态予以表态,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收到实效。鉴于民事裁定与判决一样作为人民法院最具权威性、确定性、正式性的表态形式,较之于判决其还更具效率与灵活,若法院以裁定形式推进程序、衔接机制、纠正问题、回应异议以及化解矛盾等,将获得较之于管理人或其他主体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但现行破产法明确规定适用裁定的情形较为有限,很多时候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据此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能否扩展适用民事裁定?扩展适用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且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可行性?本文将分析破产程序中扩展适用民事裁定的必要与优势,进一步提出扩展适用民事裁定的依据与方法。
浅析破产程序中期限的性质及变更规则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概括清偿债务或实现债务人重生的特殊程序,涉及债务人、全体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确保破产程序高效推进,《企业破产法》对于法院以及管理人、债权人等破产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期限。但破产程序中各种期限是何种性质,延误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期限是否能够变更,如果可以变更应当适用怎样的变更规则,《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当事人亦缺乏合理预期。本文拟简要分析破产程序中期限的性质,并探讨不同类型期限适用的变更规则。
江苏苏州:“执转破”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破产法治完善问题探究(下)
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破产法以后,原“企业破产法”的名称已经无法涵盖新的内容,由此衍生了法律名称问题。
破产法治完善问题探究(上)
法是治国之重器。完善破产法治体系,助力推进我国经济治理体系高质量发展已在我国达成共识。良好的破产法治体系是保障市场为创新、创造让位,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是提升我国经济治理水平的有力举措。
刘静 刘崇理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解决现实问题,也基本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我们应本着借鉴域外经验、解决中国问题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这项工作。应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本次破产法的修改,为个人破产实践明确法律依据,建立基本框架,再逐步予以完善。为保证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初期的程序结构应是更生、清算与和解程序共存。具体制度的设计要妥善处理债权人公平清偿和保护债务人合法权利的关系,既要遵循个人破产的一般规律,又要从我国现实出发,但不能走向迁就现状的极端。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和失权制度既要保障债务人得到切实的救济,更要防范程序适用中的欺诈行为,才能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应采取许可免责的模式,合理确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债务人失权的范围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