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行使的限制与保护三题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濒危”企业,使其免于破产清算,以减少企业破产的负外部效应。因此,为保障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通常需要对债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有担保债权人,为保有企业进行复兴的必要财产基础,有担保债权人在企业重整期间行使担保权的行为通常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然而,若一味强调重整企业的利益,则会导致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重整制度也可能就此沦为企业逃避债务的不法手段。因此,必须另外赋予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尤其是有担保债权人特别的救济和保护,如此才能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的良好平衡。
“破”“立”结合 激活市场“一江春水” ——山东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纪实
2018年以来,山东法院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破产审判“破局”战略,坚持内活机制、外添动力,采取“积极拯救”和“及时退出”并用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妥善化解了一批长期未结的破产积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王欣新 | 实质合并破产中法人人格严重混同的判断标准
法人人格严重混同是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事由,适用于关联企业形式上独立,但实质只有一个资产基础,只构成一个偿债主体的情况。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第一是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第二是资产与负债严重混同,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前者体现的是核心企业对关联企业在主观层面的过度控制,使其无独立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利;而后者则是关联企业无独立意思在资产与负债方面的客观表现。由于各关联企业有无独立意思表示能力,更多的是对主观状态的考查,其正确判断往往会被主观因素影响,甚至扭曲。所以,法人人格混同判断的关键是具有可客观评价标准的资产与负债是否严重混同。
王玲芳 | 欧盟预防性重组框架指令对我国企业救援的启示
为消除欧盟内部不同国家在预防性重组、破产、清偿债务方面法律程序的差异,欧盟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防性重组框架的指令,债务清偿和剥夺资格的框架,以及关于提高重组、破产和债务清偿程序效率的措施,并修正(欧盟)第2017/1132号指令”,即欧盟2019/1023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建议到2021年7月17日,每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在各自的破产和重组法律中纳入《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1章债务人占有制度,确保有生存希望的困境企业继续经营,诚实而无力偿债的企业家获得二次机会,同时缩短重组时限,提高重组效率。有评论称,该指令将从根本上改变欧洲重组市场未来的格局。
浅谈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以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安全履职为视角
在我国目前的破产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推进慢、审理周期长、实施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主要症结之一在于制度保障的缺失,从而导致管理人履职不畅。管理人作为负责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法定机构,是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的重要主体。然而实践中,管理人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难以解决的困境及风险,导致推进破产程序的效率受到影响。本文以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安全履职为视角,旨在为我国当今破产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完善管理人制度提几点初浅的建议。
“个人破产复权”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适用与限制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至此,个人破产成为人民法院制度创新的热点问题。
陈晓君 郝振 |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全国人大代表朱苏荣:建议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2021年两会_提案议案
李克强 | 加快完善应破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退出配套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国内相关工作汇报,要求以深化改革开放促进产业升级;部署完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相关政策,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
王欣新 |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中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