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合同方式限制债务人破产申请权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裁定受理
本案出质人鼎典物业公司与质押人华融信托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系合同约定事项,目的是股东以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作为质押,保证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实现,系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表示。而股东行使对公司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系股东作为出资者对公司享有的管理公司的决策权利,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股东表决权加以限制或者剥夺。本案鼎典物业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系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管理的决策权,股东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鼎典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兴全,以全体股东决议同意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代表鼎典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华融信托公司以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经其同意,申请无效,请求驳回鼎典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理由和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浅析当下我国企业破产费用资金援助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成为人民法院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力点,而在“僵尸企业”的清退中管理人常常会遇到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破产费用资金的矛盾随之而来,在我国当下对于这个矛盾应如何解决,本文将就此予以分析。
破产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开启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发展新时代
2022年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率先出台了《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下称“《推荐办法》”),作为国内第一个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制度,《推荐办法》的出台对首都营商环境改善与破产管理工作效率提升意义重大,不仅有助于提升债权人对破产案件的参与度和满意度,而且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北京破产管理人协会智库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研究机构,一直密切关注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这一创新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对破产管理工作发展的影响,《推荐办法》出台后,我们进行了深入地学习研究,深感《推荐办法》的出台能够深入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更好地服务保障首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特从管理人的角度对《推荐办法》进行分析解读。
重庆三中院 | 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位于长江经济带和成渝双城经济圈,具有相当重要的战略地位。如何培育、发展、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摆在重庆三中院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
2021年,济南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锚定“三个走在前”总航标和“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努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现对2021年度全市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特点,研判趋势,聚焦风险及背后的原因,并就防范及化解法律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
公司破产指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没有能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和债务清理的状态。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在破产程序的进程中,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寻求救济的方式,如果债权人明知应在破产程序中寻求权利主张,却未在破产程序中持续追踪权利救济解决情况,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提出要求破产公司股东对其直接清偿,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个别清偿,这就违反了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及防止破产财产进行个别清偿的初衷。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是不能继续单独向破产公司股东主张权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应作不同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重庆五中院 | 破产程序中,股东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破产程序中实施经营托管模式探索
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加之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冲击,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制造型实体企业在发展中举步维艰,面临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对进入破产或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采用主营业务托管这一模式将促进企业顺利推进生产经营,转危为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1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青岛经济飞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富裕安康。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建筑业的支撑,建筑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就业解决、交通改善、住房供给的重要动力。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完善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协会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探索促进建筑行业专家出庭参与诉讼,使更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江苏江成 | 托底协议在财产拍卖中的运用
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参照司法拍卖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采用“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规则,规定起拍价及最低增价幅度,由竞买人报名后竞相出价,平台依次升高当前价,以最高出价者竞得;若无人出价则流拍,降低起拍价后再次上网拍卖,直至有竞拍者出价成交。上述规则能确保竞价的公开性,但在处理体量较大、财产状况复杂的破产财产时,将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潜在买受人并不掌握拍卖财产的完整信息,即使掌握信息也无法对拍卖财产的合理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潜在买受人都有充分利用拍卖规则的心理,不愿首先出价,随着拍卖财产的流拍,其心理价位不断降低,等待出现“最低价”。此种情况下,在适当时机采取一定措施,说服其中的一位意向买受人尽快出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通过两则经办的破产案例,并结合美国破产法实践中的“假马竞价”规则,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以期在实践层面为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