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商业承兑汇票偿债问题
濒临破产企业常常因面临严峻财务危机而希冀于司法破产重整程序予以重生。破产重整程序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来说是一种是使其焕发新生、更具操作性和现实性的路径之一,目前实务上尚未对破产重整程序内的支付手段穷尽尝试,重整投资人可在破产法制定的程序内灵活运用各种金融支付工具盘活企业,例如近年来数个知名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计划》对留债清偿方式不断革新,衍生出信托计划、以股抵债等新兴方式
最高法院二巡 | 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处理
本期推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出租人破产时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杜万华 | 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受邀为上海破产法庭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了《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而努力》的专题讲座。在线参加学习的还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判庭,以及全市商事条线法官,共五百余人。杜万华主任多年来关注我国破产法治事业发展,对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深厚。
一文厘清: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责任?
实务中,公司一旦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定解散事由,则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其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进而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之情况屡屡发生。
关于破产重整企业征信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破产重整作为我国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整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据统计,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0132起,其中重整案件728起,占比7%,盘活4708亿元资产,借助重整完成债务调整、债权分配,使企业摆脱困境、“涅槃重生”的优势明显。但重整前企业的负面信用记录对重整企业获取融资贷款、业务扩张和信用评级等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所以亟须探索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征信问题,使征信信息客观反映破产重整企业现状,确保重整后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生产经营步入正轨,重整计划得以完成。
破产语境下以房抵债债权审查和确认原则
破产程序应坚持公平清偿原则,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将减少破产财产,应将其请求转化为金钱之债,进而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以房抵债行为与房屋买卖行为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其实质是实现以物抵债的交易目的,签订《房屋定购协议》的目的并非用于居住,权利人不属于消费性购房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问答(下)
随着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企业不断集团化发展,很多企业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关联企业破产在破产实践中也随之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北京一中院近日发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工作办法(试行)》(点击查看更多),通过回答实质合并重整中的一些常见、疑难而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强化重整程序统一适用,为自主自发的企业重组提供稳定合理预期,提高市场主体司法拯救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破产机制、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
企业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
在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以房抵债的情况,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对“以房抵债”作出明确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对以房抵债问题如何处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笔者将重点从以房抵债的构成要件、效力认定、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以房抵债合同、以房抵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以房抵债类债权认定等方面对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以房抵债问题进行分析。
房企破产视角下的以物抵债问题研究
房企破产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担保、债的变更或者新债清偿,对协议性质需要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作出认定,在此基础上审查是否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等履行状态而作不同处理。
聚焦解构 |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
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一直被行业人士认为是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但要正确理解这个功能,还是需要回到基本法律关系去讨论其实现的有效要件,以便具体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