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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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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 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浅议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 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浏览:12

破产重整程序是挽救围困企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部分企业在实施破产重整时,采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善资产负债表,提高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为企业筹集新资金、减轻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营的能力。尤其是目前叠加疫情的影响,债转股可能成为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选择债转股后,保证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做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本文拟就企业破产过程中,债转股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一探讨。

个人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个人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也离不开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

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边界

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破立有道 浏览:11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因其身份、职权的特殊性,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本文将介绍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权及界限。

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

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破产法维律 浏览:54

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参照司法拍卖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采用“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规则,规定起拍价及最低增价幅度,由竞买人报名后竞相出价,平台依次升高当前价,以最高出价者竞得;若无人出价则流拍,降低起拍价后再次上网拍卖,直至有竞拍者出价成交。上述规则能确保竞价的公开性,但在处理体量较大、财产状况复杂的破产财产时,将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潜在买受人并不掌握拍卖财产的完整信息,即使掌握信息也无法对拍卖财产的合理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潜在买受人都有充分利用拍卖规则的心理,不愿首先出价,随着拍卖财产的流拍,其心理价位不断降低,等待出现“最低价”。此种情况下,在适当时机采取一定措施,说服其中的一位意向买受人尽快出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通过两则经办的破产案例,并结合美国破产法实践中的“假马竞价”规则,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以期在实践层面为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有所裨益。

出租人进入破产后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预付的租金是否确认为共益债务?

出租人进入破产后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预付的租金是否确认为共益债务?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浏览:70

2013年5月21日,佳建公司(甲方、转让方)与王君(乙方、受让方)分别签订两份《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并约定期限均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15日止。后因佳建公司破产,王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转让合同》解除。但是双方对于《转让合同》以及使用权转让金的性质产生争议。王君再审请求最高院改判佳建公司占有的剩余25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王君,该债务为共益债务,王君具有优先受偿权。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解读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商海律盾 浏览:5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在2022年3月31日发布,内容基本一致,重点都是对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事项加以监管指引。因此,本文仅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加以解读。

王欣新 | 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不宜作为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王欣新 | 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不宜作为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34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在被破产宣告前出现全部到期债务均得到清偿的情况,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破产程序就失去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及时终结破产程序。为此,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但是,笔者认为,此条中关于“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与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以及应否进入破产程序的判断原则不符,应当借助当前破产法修订之机予以修正。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的债权保护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人的债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浏览:55

受经济下行压力及疫情的影响,近年来,企业破产逐渐增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如此。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最常有的债权类型主要为建设工程款、银行抵押贷款和购房者的购房款。由于购房者的购房款关系到购房者的居住权和生存权等根本权益,因此该类债权保护问题尤为严峻。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视角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智仁律师 浏览:116

当前破产法领域最热的名词就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或其语义上的“个人破产”,承载该名词的具体制度就是我国逐渐开展实践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或个人破产制度,遵循“集体清偿和按比例分配”原则,具体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下,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宣告个人破产,将个人名下剩余资产公平清偿给各债权人,同时该破产自然人不需要继续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制度。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不完全等同于域外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基于现行的制度体系,在衔接已有的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但性质上是执行程序中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审理机制。

江西全南法院12条措施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 实现数字经济大发展 营商环境大提升

江西全南法院12条措施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 实现数字经济大发展 营商环境大提升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45

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出台了《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12条措施》,旨在进一步发挥法院审判职能,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战略部署,推动当地数字经济大发展、营商环境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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