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 梁春瑾 | 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则的解释论分析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条款中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学理上被称之为破产衍生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则被称之为集中管辖。破产衍生诉讼审理的结果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总额的变化或者是债权人债权性质、金额及其优先顺位的变化,不仅与个体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更是关系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有序平衡,因此,合理界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准确适用集中管辖规则,对于我国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破产重整计划不能及时得到执行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包括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法律程序,其中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依法终止的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是破产预防程序,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可以实现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产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解读丨《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主要内容解读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系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6月10日授予的立法权而制定颁布的浦东新区法规之一。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 以司法协作最大“同心圆”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
巍巍太行渤海苍茫,长城内外燕赵慨慷,京津冀三地,地缘相接、产业相融、人缘相亲,历史渊源深厚,具备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条件。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首次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掀开了京津冀三省市发展新的历史篇章。这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关于涉破产“以房抵债”的5大类问题18条裁判意见
以房抵债是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破产实践中对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能否解除合同?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行使破产取回权?债权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这五类问题是实务中常见问题。本文以“破产”“以房抵债”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最高院的相关案例,选择其中18个案例,以飨读者。
司法部长贺荣 | 如何在转型社会中实现服务型政府法治化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应该坚持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民主性、连续性、适应性原则,我国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改革应该立足我国国情和现有阶段,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服务与管制的关系。同时,司法应该对服务型政府法治化作出积极回应。
王晨在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上强调 扎实开展法学研究 积极服务法治实践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20日在京出席中国法学会年度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法学研究,积极服务法治实践,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强行政审判 建设法治中国——代表委员与学界热议推进新征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上)
行政审判要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王卫国 | 重整制度的中国经验
2022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重庆破产法庭等协办的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深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改”,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等1.3万余人在线参会。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嘉宾精彩发言。下面为您推送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
破产清算程序下的清算所得税实务问题探析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办理注销前应当申报并缴纳清算所得税。企业破产清算作为企业注销的法律形式之一,应履行该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破产实务中,关于清算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或缺乏合理衔接,导致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和认定清算所得税,及其清偿顺序如何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综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破产实务,笔者认为,现有法律体系下,企业清算所得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得到确定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