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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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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本站 浏览:2

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论衡平居次原则在股东债权认定中的审慎适用——从天龙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本站 浏览:2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规定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股东债权本属普通债权,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参照适用“衡平居次原则”(EquitableSubordinationRule,又称“深石原则”)将瑕疵股东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实践中,在股东股权的瑕疵认定标准上因无定制遵循,存在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管理人草率决定,破产法庭自由裁量度过大等问题,既失公平正义,也影响了破产效率。结果是,在舶来的“深石原则”语境下,以追求实质公平为起点,落脚点却是对公平原则的损伤。本文结合作者代理的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就破产企业股东债权是否劣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借鉴。

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信托工具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6-08-03 来源:本站 浏览:2

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的《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规定,渤钢系企业资产根据主辅业务被区分为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钢铁资产平台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保留主营业务。非钢资产平台承接渤海系企业非钢资产,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并以信托受益权份额对部分债权进行清偿。这是信托工具引入企业破产程序的首次尝试,之后,又有多个破产案件用到信托工具,其中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件是迄今为止使用信托工具涉及债权规模最大的案件,信托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债权人、管辖法院认识并尝试使用。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发布时间:2026-08-03 来源:本站 浏览:2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王欣新 | 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规定中“视为解除合同”的剖析

王欣新 | 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规定中“视为解除合同”的剖析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尤其是其中的“视为解除合同”存在一些误解,乃至出现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曲解,需要予以澄清和纠正。

重整计划执行期管理人监督职责研究

重整计划执行期管理人监督职责研究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企业重整计划事关企业的生命,重整计划的执行离不开管理人监督义务的履行。

人民法院报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

人民法院报 | 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首封债权人仍然属于普通债权人,只是因其首先向法院申请查封,实现了对执行财产的首先控制,从而获得分配上的优先性,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分配程序、比例上给予适当优待,而非类似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人民法院报 | 主动服务 能动执行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人民法院报 | 主动服务 能动执行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不可忽视的力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是中国工业百强区,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众多。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多措并举主动服务、能动执行,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帮助市场主体及时获得生产经营资金;另一方面秉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忧、恢复发展,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青山湖区诚信社会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报 | 关于“执转破”制度的现实思考与完善建议

人民法院报 | 关于“执转破”制度的现实思考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执转破”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有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使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环节的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执转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执转破”制度深入推进和适用仍然存在一定困难,有待继续完善,让“执转破”制度能够真正“落地生根”。

贾宇 | 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模式

贾宇 | 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模式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本站 浏览:2

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就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判质效等内容,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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