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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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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程序中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价值与路径分析

预重整程序中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价值与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2026-07-27 来源:本站 浏览:2

基于预重整程序特有的成本效率优势、灵活性及维稳优势,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选择先通过预重整程序来启动整个拯救程序。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系预重整融资,引入战略投资人。基于庭内重整程序的时间有限性,对于陷入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来说,能否在预重整阶段成功引入外部投资,尽早实现复工续建是影响最终能否重整成功的最为关键环节。虽《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庭外重组协议在重整程序的延伸做了相关规定,各地法院也先后出台了预重整规则方面的工作指引,但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预重整制度属于启动正式破产程序前的庭外重组机制,并不能产生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本站 浏览:2

关于再审受理与审查的55个裁判观点

破产重整中如何做好在建工程尽职调查: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分析

破产重整中如何做好在建工程尽职调查: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本站 浏览:2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中,对作为核心资产的在建工程进行尽职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文章结合实践经验,讨论了在建工程尽职调查的原则、内容和重点问题,提出尽职调查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合法性等原则,应从开发建设情况、资产价值情况、权利负担情况等三个方面开展工作,涵盖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资产、销售等各个阶段的情况,并重视与重整方式的作用、与债权审查的协作、数据差异的处理、现场勘查等重点问题,希望能够对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中在建工程的财产调查、界定和处置有所贡献。

总承包人破产清算情境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总承包人破产清算情境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6-07-23 来源:本站 浏览:2

伴随美元加息、全球经济下行,国内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的高负债模式已难以为继,企业的市场化退出及破产退出已趋于常态化发展。上述背景下,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总承包建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于破产、重整程序属于独特的资源优化配置程序,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破产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主观上虽然希望高效处理破产案件,但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时间较长几乎为实务共识,该等现象已经对债权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加快推进以审判理念现代化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贵州实践

加快推进以审判理念现代化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的贵州实践

发布时间:2026-07-23 来源:本站 浏览:2

审判理念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最首要、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大法官研讨班召开以来,贵州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现代化审判理念统领、引导、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有效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

破产案件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及撤销机制

破产案件中的个别清偿行为及撤销机制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是一种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其宗旨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以债权人平等受偿为原则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解决由于债务人财产有限而发生的清偿冲突问题,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而破产企业在濒临破产危机时,对诸多债权人中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违反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个别清偿行为撤销制度,本文通过分析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标准,个别清偿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行使的例外情形,以期为管理人处理个别清偿问题提供思路。

王卫国 | 重整制度的中国经验

王卫国 | 重整制度的中国经验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本站 浏览:2

2022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重庆破产法庭等协办的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暨第六届西部破产法论坛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深化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修改”,共有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法院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等1.3万余人在线参会。重庆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嘉宾精彩发言。下面为您推送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论坛上发表的主旨演讲。

董璐:资不抵债下股东重整表决权之排除——兼论《企业破产法》之修改

董璐:资不抵债下股东重整表决权之排除——兼论《企业破产法》之修改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立法未对企业“资不抵债”和“资大于债”情形进行区分,不仅赋予“资不抵债”情形下之股东重整表决权,而且将股权和债权进行同等保护,忽略了“资不抵债”情形下股权的特质和债权的优先性,造成重整中谈判的钳制成本和法院的强裁概率增加,降低重整效率。“资不抵债”情形下股东行使重整表决权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借鉴相关立法,明确重整中“资不抵债前提下股东无表决权”,并规定“经批准后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具有强制变更股权的效力”,以恢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

论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论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之一,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在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中均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既有利于维持债务人企业的正常运行,又有利于降低破产管理人接管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破产管理人基于监督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与普通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如此便需单独厘清管理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边界。

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八大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八大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26-07-20 来源:本站 浏览:2

近年来,以物抵债类案件大量增加,买卖型抵债等新型交易形式不断出现,由于以物抵债的理论分歧及法律缺位,实践中争议重重,叠加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后更加复杂,并发大量争辩和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讨论以物抵债相关八个疑难问题,理论引入,着手实践,旨在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思路,为促进法律完善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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