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破产衍生诉讼在破产受理法院的分工
2016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已成立17家破产法庭和100多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衍生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列举了13类破产衍生诉讼案由。破产衍生诉讼的范围广、类型多、数量大,由此便产生了该类诉讼在破产受理法院内部如何分工的问题。破产衍生诉讼是由破产受理部门一并审理,还是根据案件性质由破产受理法院各对口审判业务部门受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内部分工上具有一定的分歧。有的法院由破产受理部门一并审理衍生诉讼;有的法院破产受理部门仅审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有关衍生诉讼由对口审判业务部门审理;有的法院破产受理部门审理几类特殊的与破产法关联性较强的衍生诉讼,其他衍生诉讼根据案件性质由对口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周强 | 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贵祥: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事审判理念,完善统一民商事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精准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文仅就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实践共识及面临的分歧与难题,并力所能及地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思考。特别是文中论及的刑民交叉问题,由于笔者对刑法缺乏研究,深感力有不逮,因此所提的解决方案仅是一孔之见,难免有不周全或有失偏颇之处,还请大家共同讨论研究。
论世界银行宜商环境(BEE)评价改革及对我国企业破产的启示
2021年9月,世界银行宣布结束营商环境(DoingBusiness,简称“DB”)评估体系并停止发布以DB体系为基础的全球主要经济体营商环境年度评估报告,着手研究新的方法来评估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并将其暂命名BusinessEnablingEnvironment(简称“BEE”,本文译作“宜商环境),当前BEE《前期概念书》已经发布。本文通过对BEE体系的研究,试图探索世界银行在企业破产指标修改中所体现的立法导向和优秀做法,对标我国破产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和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企业破产的程序性规则、进一步加强债权人自治和权益保护、加强法官和破产从业者的专业化、制定小微企业破产的专门程序、加强对破产程序中环保问题的重视、加强破产信息集成数据库建设等。
债权人会议中临时表决权的适用
管理人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尚未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可由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定临时表决权,法院为其确定临时债权数额和性质之后,债权人可以按照法院确定的临时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破产案例分析之劳务工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2014年9月16日,唐某与小鑫公司签订《委托承包护厂协议书》,小鑫公司将位于某村的厂房承包给唐某看护,每月承包费26000元。2019年1月6日,唐某与小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对护厂承包费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了《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协议书确认小鑫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劳务工资700000元,款项于2019年春节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唐小某作为担保人在《确认债权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唐小某于2019年2月1日代小鑫公司支付了劳务工资10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以支付。2019年7月30日,唐某通过微信向唐小某催讨债务,又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和2020年1月12日与唐小某电话联系催讨债务,均未果。
小微企业破产拯救中涉实际控制人问题的处理
在困境小微企业的破产拯救中,囿于现行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担保责任、失信问题以及个人破产问题等并未得到较好解决。当前,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救活部分小微企业,但却无法拯救“老板”及其家庭。由于多数小微企业破产拯救程序中的经营及程序终结后的经营需要依赖于实际控制人的持续投入,如果实际控制人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无异于让“老板”在未来带着枷锁去偿还债务,不利于激发实际控制人的经营投入热情,不利于破产企业的活力恢复和发展。“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前,在小微企业破产拯救的简易破产程序构建中,“应当对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统一立法,有助于合理、简洁地设置破产法的章节和条款,确立共同原则,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对企业和个人分别立法时可能出现的制度衔接不顺和法律适用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算责任中股东利益的衡平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无法清算责任制度为债权人施加了充分的保护,对股东则进行了过分攫夺。为了平衡好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两种价值取向,应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再解释:责任主体的范围应当为全体股东,但应对不同类型股东的义务内容进行区分,避免对无法开展清算工作的股东过于严苛;在因果关系的证成上,应坚持举证责任倒置,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应当承认过错要件的存在,为无过错的股东留下免责的空间。同时,在法律效果上,应当注意与破产法的衔接适用,以避免让债权人获得超额清偿,造成对股东的过度倾轧。
类个人破产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权利救济与程序处置——以浙江法院类个人破产指引为样本的考察
类个人破产程序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权人因故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间申报债权时,如何救济和处理,各地的条例、指引均未予以明确。实务上,无论是采取程序终结对债务人施以最严厉惩戒,亦或是限制未申报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都无法兼顾和平衡程序正当与个体权益保护。本文在梳理各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浙江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为样本,拟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即允许补充申报,根据债权人是否收到通知的情形区分对待,既保障未申报债权人基于债权合法有效而享有的申报权利,又防止恶意债权人造成的程序反复与拖沓,更威慑债务人诚信守法,用程序和诚信弥补不幸。
2022ALB中国债务重组论坛主题发言:企业预重整实务操作
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企业预重整实务操作”,本来我想把题目换了,让它高大上一些,计划换成“企业预重整理论与实务操作”,但是反复考虑以后,我还是把“理论”删了。因为对于预重整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其实是走的完全不同的两个路径。一般来说是理论界为实务提供理论的指导和支撑,但是在预重整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相背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