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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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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积极推进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杜万华:积极推进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17

近两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并在国内外受到广泛赞誉。破产审判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多年来未有的成绩,其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根据我国已经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形势,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和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做出了狠抓破产审判的工作决策。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勇于担当、大胆探索,苦干实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正是在各地人民法院大胆探索的基础上,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推出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用于指导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下面,我想就如何落实“纪要”精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谈几点看法:

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刘冰:《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浏览:27

目前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类并不匹配,而《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扩充和整合,将直接对破产欺诈行为造成冲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冰,在《<民法总则>视角下破产法的革新》一文中,主张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的角度调整破产欺诈行为的内容,使其保持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相衔接,更好地发挥作用。

人民法院报 | “执转破”机制的基本功能与关键节点

人民法院报 | “执转破”机制的基本功能与关键节点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90

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经进入到决战决胜的关键期。司法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不能一味固守执行程序,经由制度设计将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能够彻底清除执行积案,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这是当前系统推进破解执行难的一条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报 | 企业破产前银行提前收贷的合法性分析

人民法院报 | 企业破产前银行提前收贷的合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35

商业银行出于保障其信贷资金安全考虑,一般会在债务人破产前夜基于贷款合同约定通过强行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方式提前收回贷款。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则往往又会基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单方扣款收贷行为。对此,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银行在并不明知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的情形下,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和直接扣划债务人账户存款的行为有合同依据,不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前六个月内即便是按约收回贷款,也属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应予以撤销。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失全面。为衡平金融安全与普通债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冲突,从合同法及破产法不同维度分别考察该行为的效力,更为有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清华法学》 浏览:23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贯彻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也是破产法的基石原则。然而现行破产法没有在总则中确立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甚至没有确立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致使破产立法缺少了灵魂,也使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失去了方向,导致我国现行破产法不能体系化地为破产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未确立该原则也导致破产法的理论研究缺乏必要的基础,难以系统化地开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二)

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50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四部分对破产重整工作中面临的部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对策,丰富完善了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为便于准确理解起草原意,正确适用相关规定,现对该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一)

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路径与思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解读(一)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30

201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三部分就实践中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和方法。为帮助理解和适用该部分规定,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能,本文对《纪要》管理人制度的完善部分的内容进行解读。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重庆法院网 浏览:58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该条是破产重整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规定。对于破产重整期间经营事务的管理我国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管理为例外的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能够充分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管理层的管理经验和技能,利用其对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熟悉,更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实现,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地位不明确、债务人管理与其自身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法院往往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破产债务人境外财产的调查与处理

破产债务人境外财产的调查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人民法治网 浏览:63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企业的经济活动越发频繁。一方面,有的公司集各地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才资源等优势于一体,成功实现自身的飞跃与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公司或投资人遭遇危机难以为继,不得不进入破产程序。该类破产因为破产债务人、破产财产或债权人含有涉外因素而被称为跨境破产。在破产宣告、财产处置、法律适用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仅发生在一国之内的本国破产程序存在较大差异,更为复杂与棘手,其中最为关键、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查与处理破产债务人的境外财产。

徐阳光 | 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

徐阳光 | 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构建

发布时间:2026-03-24 来源:《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 浏览:94

个人破产免责是现代国家个人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正当性依据主要来自多元免责理论的支撑。免责立法理念最早源于债务人合作理论,但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融合了债务宽恕理念、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体现了个人破产立法本位的转变。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应当基于多元免责理论融合,并考虑传统文化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在立法上选择许可免责的法律路径,弱化“债权人同意”要素,并辅之以“清偿比例”要件,以便在保护债务人和打击逃废债行为之间取得平衡;个人破产免责规范构建的核心在于免责范围的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应当主要包括税收债务、罚款和其他制裁、婚姻家庭债务,学生教育贷款不应当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不予免责的法定情形限于债务人的欺诈和不合作情形,同时对二次破产和后续破产免责施加必要的限制,合理定位法院在免责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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