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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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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破产法“早期拯救” 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三)

郑志斌:破产法“早期拯救” 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三)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44

2025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主要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本次修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草案未能体现出当下国际最新的早期拯救企业的理念,草案第100条涉及庭内庭外重组的衔接,“形”似借鉴美国预打包模式,“神”是强调“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基本上是实践中所谓“预重整”版本。“预重整”是“虚化”的庭外重组,“异化”的预打包重组,实质上的“提前”重整,“预重整”模式不应该上升为立法。

郑志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误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二)

郑志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误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二)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1

2025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其中草案第100条关于“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的规定,引发了对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以下称预协商)的深层思考。预协商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庭内"与"庭外"的主次关系,其本质是庭内司法程序助力庭外重组谈判的机制,而非庭外重组为庭内重整做准备。这种主从关系一旦颠倒,制度价值将荡然无存。预协商的力量完全源于庭内司法权力对庭外市场谈判的单向赋能,庭外重组是目的与主体,是价值创造的核心;庭内重整是手段与保障,是解决最后难题的强制性工具。司法力量应精准、克制地赋能市场谈判而非取代它,其最高目标是使司法程序启动变得不必要,最低目标是确保启动后能快速高效推进。任何模糊这一主次关系的理解,都从根本上误解了预协商制度的创新本质。草案“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这一表述应该予以删除。

郑志斌:日本破产法移植改良启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一)

郑志斌:日本破产法移植改良启示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一)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42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法律制度的跨国移植已成为现代国家构建自身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美国破产法凭借其成熟的市场适应性和司法实践性,长期被视为各国破产法制改革的蓝本。中国破产法在理论建构与实务操作层面深受美国影响,从立法模式到制度架构,多可见美国法的影子。企业拯救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程序被共同植入一部统一的破产法中,理念不可谓不先进,然而实践中,破产污名的社会心理依然根深蒂固,市场化实施机制亦显薄弱。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实践中在引入美国"预打包"模式时,似乎更多地借鉴了其形式,而未能充分考量其有效运行所依赖的两大基石: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对重组方案的快速定价与接受能力,以及一部具有强大威慑力与可预期性的破产法作为谈判后盾。

郑志斌:预重整困境与立法慎思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

郑志斌:预重整困境与立法慎思 | 庭外重组的艺术(三十)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50

当前,伴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进程的深入推进,“预重整”作为一个炙手可热的概念,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各地方法院近年来纷纷出台关于预重整的指引性文件,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似乎为这一制度的正式入法积累了经验。一种声音认为,立法应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将实践中形成的模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然而,在这股立法热潮之下,亟需进行一番审慎的冷思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当下的预重整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美国“预打包重整”模式的表层借鉴,却忽视了其深植于本土的法律文化、市场环境与制度基石。这种“形似而神不似”的移植,导致了实践中法院介入模式的严重异化,使其从设计中的庭外重组助力者演变为事实上的庭内重整提前者。若未能进行深刻的批判性反思而仓促将现有实践上升为立法,非但不能破解中国困境企业拯救的难题,反而可能固化既有路径依赖,扼杀制度创新的可能性,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市场主体预期的混乱。

郑志斌:破产法修订(庭外重组)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九)

郑志斌:破产法修订(庭外重组)立法建议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九)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51

庭外重组作为企业拯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实践中处于法律规范缺失的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各地法院和市场主体在开展庭外重组时主要借鉴美国预打包破产模式,但这种移植来的制度与中国本土法律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和文化传统存在显著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对美国制度的误读和误用,另一方面是制度水土不服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公平缺失。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困境企业的拯救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市场化破产制度的完善。

郑志斌:美国“Prepack”模式再读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八)

郑志斌:美国“Prepack”模式再读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八)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7

美国破产法体系下,“预先打包”破产(Prepackaged Bankruptcy, 简称“Prepack”)作为一种高效、市场化的困境企业拯救模式备受推崇。其核心逻辑在于,将重整程序中最为复杂、耗时、充满不确定性的核心工作——债务重组方案的谈判与主要债权人的接受——前置到正式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庭外阶段)完成。待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并获得必要多数债权人支持后,再正式启动司法重整程序(庭内阶段),将庭外成果“打包”带入法庭,法院的核心任务在于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如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并最终批准该预先协商好的计划。这一模式极大地缩短了企业处于正式破产保护状态的时间,显著降低了破产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企业的运营价值。

郑志斌:“失重”的预重整现象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七)

郑志斌:“失重”的预重整现象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七)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0

中国预重整实践已然脱离了既定的设计。其本意在于架设一座精巧的桥梁,一端锚定于灵活高效的庭外重组,另一端连接着权威保障的司法重整,使二者优势得以融会贯通。然而现实场景却呈现为一场严重的“失重”。庭外重组的内核被无情抽空,法院的衔接介入非但未能稳固桥梁,反而成为加速失衡的砝码,最终使得整个预重整结构倾覆,变异为一场披着“预”之外衣的“实质提前重整”。

郑志斌:庭外重组“轻触式司法”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六)

郑志斌:庭外重组“轻触式司法”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六)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29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框架的持续推动下,“轻触式司法”(Light-Touch Approach)已成为全球破产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坐标。这一理念在庭外重组领域尤为突出,它要求法院的角色从传统的积极主导转向有限、精准且高效的支持,旨在平衡司法保障与商业自治。美国“预打包”与欧盟“预防性重组指令”作为两种最具代表性的成熟模式,虽路径相异,却殊途同归,深刻诠释了“轻触式司法”如何重塑困境企业庭外重组的拯救场景。

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郑志斌:庭外重组停滞与破局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五)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0

当下,日本韩国等国庭外重组机制风生水起,成为企业纾困重要渠道。特别是今年6月6日,日本通过了庭外重组的重要法律,业内称之为早期企业拯救法。而中国却一直深陷司法主导的破产路径依赖,庭外重组举步维艰。庭外重组机制长期缺位或运转失灵,绝非简单制度空白或局部制度短板,其危害也不局限于个别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是易引发多重恶性循环的系统性栓塞。金融风险因处置延迟而沉淀放大,经济资源因错配固化而效率衰减,司法系统因功能超载而异化失灵。格局形成非一日之寒,其背后交织着制度设计的内在缺陷、市场环境的激励扭曲以及文化传统的无形桎梏,共同构成了阻碍庭外重组发展的多重枷锁。

郑志斌:债券重组无奈与局限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四)

郑志斌:债券重组无奈与局限 | 庭外重组的艺术(二十四)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破产法快讯 浏览:39

庞杂的企业债务版图中,金融机构债务构成了绝对的主体,债券融资比例相对有限。然而当企业陷入债务困境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浮现:债券持有人常常选择脱离其他主要债权人,进行独立的债务重组谈判。这种看似便捷的单独行动路径,实则蕴含着深刻的局限性与结构性困境,其效果往往被严重削弱,难以真正纾解企业的债务危机。剖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制度性与市场性根源,揭示其根本局限,对推动中国债务重组市场的成熟具有关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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