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 | 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 |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一般来说,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劣后债权仅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但其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权利未被剥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务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管理人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某房产项目)时出现巨额溢价,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管理人清偿完毕全部破产债权后仍有大量剩余。对所余财产如何处理,各方形成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研究
在大力倡导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时代背景下,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人的权利与自然人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平衡,自然人破产程序中设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具有现实意义。课题组通过对浙江台州地区各类银行进行调研,发现个人贷款中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占比较大,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较低,但潜在风险较大。司法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实现手段比较单一,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置效果不理想。未来我国自然人破产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规则的设计应坚持利益平衡、效率优先、成本控制三大原则,住房保留和住房置换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并建立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处理特别规则。
如何在房企“破产重整”中利用“共益债权”,以提高投资收益?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包括:
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刘贵祥:最高法院推动建立和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形成我国破产审判的独特制度优势
人民法院将以“增加市场主体感受”为目标不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企业破产的三种程序,分别为重整、和解与清算,其中破产清算最终目的是以公司的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并最终将公司注销。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通过公司资产或者引入投资方等方式偿还债务,公司继续存续。以上三种程序均需要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清算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最高法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余茂玉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破产和金融审判在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新成效)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余茂玉接受人民法院报专访,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新举措,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成效。
点面结合 质效兼顾 破立并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加强专业化审判庭建设,商事案件结收比达100%以上。通过创新‘以保促调、滚动解封’的方式一揽子化解企业间超1.5亿元纠纷,作出了为企业纾危解困的良好示范……”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教授何福胜眼中的法院“速度”。
郑志斌:破产法改革需要对症下药 |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五十五)
随着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加剧,企业经营风险结构日趋复杂,各国立法者逐渐意识到,以清算为核心的传统破产法,已难以匹配现代经济对风险处置与价值维护的多元需求。在此背景下,重整制度不断被强化,被赋予更多制度期待,成为各国破产法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标志。但重整制度在不同国家的运行效果却差异显著,即便制度名称相同、条文结构相似,其在实践中承载的功能、覆盖的企业类型以及实现的政策目标,往往相去甚远。这一现象印证,破产法改革绝非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高度依赖本国制度环境与企业困境结构的系统工程。忽视这一前提,极易导致制度设计在形式上趋同,却在功能上持续失灵。破产法改革必须回归一个朴素却常被忽视的核心问题,本国企业究竟缺失何种制度、适配何种制度。若将企业困境比作疾病,破产法及其相关制度并非万能药物,而是一套完整的医疗体系。医疗体系的成熟,不仅在于某一项技术是否先进,还在于是否适合不同病症、不同阶段的患者,并在干预强度、治疗成本与治疗效果之间实现合理配置。脱离实际病情讨论药效,最终只会造成资源错配。
郑志斌:构建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 | 预防性重组的艺术(五十四)
过去四十余年,中国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技术创新和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行业分布广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推进,民营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融资环境更趋复杂,企业经营周期波动明显,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结构也呈现出明显差异。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构建与民营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制度环境,逐渐成为政策与立法层面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