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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思想及其现实镜鉴

作者:程霖、周艳  发布时间:2017-07-23  浏览量:42272 次   来自:财经研究

  四、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思想的演进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按照债务重组操作主体在处理债务危机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和运作机制来划分,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的思想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或三个层次:第一阶段,以债务重组机制缓解企业财务困境的思想——企业主导型;第二阶段,以债务重组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思想——银行主导型;第三阶段,以债务重组机制重构企业治理结构的思想——信托公司主导型。这三个阶段或层次在时间上可能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但其发展轨迹则是清晰的。

  (一)以债务重组机制缓解企业财务困境的思想——企业主导型 

  近代中国缺乏资本原始积累,政府对数量最大也最为活跃的民间企业的资金援助极为有限(朱荫贵,2012)。在这种情况下,近代家族企业的发展随时面临着无力偿还债务、中断生产经营的困境。而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暂停还款,注入新的营运资金,给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予以缓冲的时间、空间和机会。债务期内注资是近代家族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采取的最常见的债务重组模式。这是前一阶段西方破产法及破产免责思想在中国传播和应用所取得的成果的延续。但就当时的特定阶段而言,这一思想又存在缺陷。大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债务重组风险意识淡薄,重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近代荣氏企业总经理荣宗敬常说,债多不愁,虱多不痒,债越多越风凉。他认为,多一厂就多一盈利机会,即多一还债机会。因此,厂子不管好坏,只要肯卖就要买;自己虽没有钱,只要人家肯欠,就要借。当申新“拖债累累,已为金融界看透,……,不肯放款,……,于是托人寻觅押款”,最后,求助外商,“从日商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处抵押借贷350万日金,合元银220万两”“借款成功签字,人人安心,喜形于色”。创办人重组经营的盲目性很容易使企业陷入“拖债——债务展期——注资——发生更多新的债务——债务再展期——再注入更多的资金——再发生新的拖债”这种不良循环之中。1932年底申新各厂的长期抵押借款已达到1917万余元,荣宗敬对于到期应还押款一再恳请行庄转期,并且又增加了新的巨额借款。到1934年6月底,申新各厂的负债总额高达6375.9万元,已接近资产总额。 

  根据1936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棉业统制委员会对全国各地17家停工纱厂的调查,大多数纱厂的负债额达到其资本总额的50%以上,最高者竟达238%。 这17家停工纱厂的负债情况,是当时中国家族企业一般财务状况的缩影。丁佶(1933)针对这种状况特别指出:“有的人建议金融界应该尽量借款于工商业,以资救济。却是实际上中国工厂现在借金融界的款项已经太多了,负债已经太重。根本的需要是减少工厂对银行钱庄的债务。” 

  第二,企业整体发展水平低下,对会计制度缺乏强烈的规范需求。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中立性,其具有的核算与监督功能是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技术支撑。但是,新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颇不容易。企业如果不经过长期而稳定的发展,是不会对会计制度的现代化与规范化提出要求的(杜恂诚,2008)。 

  近代荣氏企业总经理荣宗敬习惯于旧式账簿,加上所属各厂分处各地,厂家多,组织复杂,财务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总公司会计部就组织两班人,一班人管旧式账簿,一班人管新式账簿。由于新旧两种账册并用,因而彼此工作重复,拖拉时间,往往试算表送呈总经理时早已“明日黄花”,不过是个形式罢了。这种过渡性质的双轨财务制度很难形成有效的资本与负债的制衡机制以及银行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荣氏企业的会计制度尚且在这样的水准上,一般企业的会计水准就更不用谈了。 

  由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制度演进必然体现了参与各方成本和收益的大致均衡。当企业负债等于或超过其资产总额而生产经营状况又毫无起色时,银行为保障债权,必然会采取措施,如对企业实行监理或直接经营管理,甚至破产清算。对于近代中国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演进来说,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5年前后是一个重要的时段,在这个时段出现了“债权转股权”模式以及用债务重组机制重构企业治理结构的成功案例,同时还出现了公共物品性质的法律制度与会计制度介入债务重组的活动。这大致相当于前述第二和第三阶段,债务重组制度思想在这个时段发生了显著变化。 

  (二)以债务重组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思想———银行主导型 

  马寅初(1936)认为:“金融市场系短期资金融通之市场,资本市场则为长期资金融通之市场。”而近代中国仅有金融市场,并无完整的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中国缺少一个灵活和完整的产业证券市场,资金不易流通,即货物财产不能很快转化为票面的流通资金,所以遇到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就容易发生周转不灵、工厂商店倒闭的现象”。银行和钱庄向企业注入重组资本金,是希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不是权宜性地用作缓解财务困境的手段。然而,近代企业“因资本薄弱,缺少流通现金……办理工厂,缺少精密计划,不但自身债台高筑,并可拖累银行同归于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同归于尽”,想通过债务重组直接介入企业的内部经营(李一翔,1998),以改善其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刘永祥,2003)。上海绸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松(1934)认为,“银钱界实有操纵工商业之权,亦即负有繁荣工商业之重大使命。我人目银钱界为工商业之推进者与抚育者,固无不可;苟于工商业发生病态时,目之为医治者与维护者,亦无不可。”王志莘(1931)提倡商业银行必须帮助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对每一客户,“用科学方法,测知其生产能力之程度,而予相当之资助”,不仅给予资金上的帮助,而且要“随时注意其生产状况而加以指导与维护”。于是,通过近代新式银行的主导作用,各种既存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便有限度地发生一些结构性变动,以新的形式重新组合起来,达到较为合理的配置。这一阶段,近代中国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思想在以下两个方面均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一,企业改组思想。通过债务重组对企业组织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组,并在企业内部实施科学的管理制度。1934年8月1日,申新集团成立改进委员会。改进委员会由银行参与经营管理,下设业务、厂务、总务三组,组下设股,分股办事。1936年10月,申新二厂、五厂与债权人中国银行、上海银行订立委托经营合同,全部营业及经济事务均归银团办理。组织制度的创新使困境企业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一方面,企业通过让渡经营管理权的形式,既能继续获得银行新的资金注入,又能利用银行在产供销方面提供的便利条件,发展生产,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银行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权力机制的弊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1936年开始,申新各厂产销回升,由亏转盈。 

  第二,会计制度建设思想。在自由市场环境下,会计制度的约束与监督能起到使债务重组有序运作的积极作用。会计上确立的重组债务的核算规则,能为重组债务的当事人计量利益提供技术方法;同时,会计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重组债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自由度,保证重组后新的合同关系的公平性。20世纪20年代末,会计师业务开始向债务重组领域渗透,债务重组制度思想凸显出了会计属性。1929年12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司法》第158条规定,会计师得查核公司账册。1929年6月26日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致函上海会计师公会,要求公会派员参与债务案件的账务审核。1933年11月,刘鸿生兄弟要求克佐时会计师事务所介入其企业的重组活动。1936年4月,申新纺织公司在银团的要求下,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如何改良会计制度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制度思想的变迁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一项制度安排的改变会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改变。银行因重组债务取得企业经营管理权,从原有的银企债务关系引申出企业产权的转移方式,并为会计制度建设提供了条件。但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非银行所长,而且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3月颁布的《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企业,如要经营企业,必须另外成立专门的机构。当时诚孚信托公司的成功开办意义重大,这是对中国债务重组制度的一次提升,从债务清偿关系领域提升到资产信托管理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层面,使近代中国的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思想得以在更加广阔的空间拓展。 

  (三)以债务重组机制重构企业治理结构的思想——信托公司主导型 

  在近代中国,家族企业的债务重组与企业治理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信托业的发展模式确定了方向。近代中国家族企业债务重组制度发展到与重构企业治理结构相结合的地步,表明其制度思想又达到了一个新高度。这方面最成功的先驱者就是诚孚信托公司,它成功地管理了一批由银行委托管理的亏损纱厂等不良资产,重构企业治理结构,达到扭亏为盈的目的。 

  1935年诚孚公司“由金城和中南各出资一半”改组扩大后,开始了它的债务重组与企业治理的经营之路。无论是债权代管、债权转股权,还是收买,这些原先维持不下去的家族企业在委托诚孚公司专业化经营以后,都有不同程度的起色,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彻底改组债务企业治理结构的思想。受各种利益关系或传统习惯的制约,债务企业原来的管理层很难跳出既有的企业治理框架。这时,只有通过产权或管理权的转让,企业的治理结构才能重新加以设计。如上海溥益纱厂(后改名新裕)是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诚孚公司接办受托新裕各厂后,“全盘整顿,人事方面所有干部除会计课是银行职员外,其余工务、业务、成品、成本计算等,都聘请专门技术人员担任”,结果产量上升,成本下降,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待遇都相应提高,新裕的情况果然渐渐好转起来。 

  第二,有效运用信托法律制度的思想。诚孚公司对债务企业重构治理结构是通过与企业的“委任契约”来获取并界定的。在这里,信托法律明确了“两行”、诚孚公司和债务企业的三方关系。信托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双重财产权,与企业产权关系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些相似。委托契约成立后,受托人(诚孚公司)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收益人(“两行”)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且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本质上与信托的三方所有财产相分离。在债务重组和企业整治中,诚孚公司只是代行管理职责,并非自己的财产,债务企业都另有股东,资产管理与会计核算各自完全独立。这是一种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管理方法。信托权利关系使管理和利益分离,为银行、诚孚公司和债务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协调制衡和明确产权关系提供了现成的依据。 

  第三,实施债务重组一体化运作的思想。在普通的企业托管下,受托方不能在企业之间进行一体化运作,但诚孚公司通过控股信托(holding trust)达到了对各个债务企业的集中控制和统一经营。诚孚公司通过接受各个企业的“股份及表决权信托”,建立起控股公司型企业组织,集中持有并统一行使股份的表决权,包括管理者的选择、重大决策和利润分配的决定等。信托制度为诚孚公司在各个企业之间实施债务重组并一体化运作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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