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孝 郭靖祎 | 僵尸企业界定初探
作者:杨忠孝 郭靖祎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483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标准之探讨:僵尸企业界定是动态多层分类的系统衡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僵尸企业进行界定,借助单一标准或通过简单划分,并不能达到有效界定的目标。因此,笔者建议尝试建立动态化、多层次、分类别的多维度系统衡量体系,实现对僵尸企业的界定。
(一)动态化
僵尸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并非中国所特有的产物,在全球任何市场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均有存在。由于各国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僵尸企业在各国产生的原因有所不同,但其表现形态并无较大差别,故而各国对其做出的概括性描述也较为相似和稳定。然而,僵尸企业的界定是否应当始终处于稳定的静止状态,需要回归到界定僵尸企业的目的。我国在全球经济整体回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经济放缓,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调研结果发现国内产能出现过剩,但国内高层次需求得不到满足,供给和需求出现不平衡。对于过剩产能部分,国家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战略方针,而僵尸企业处置就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手段之一。然而市场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供给和需求也在不断调整中,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和阶段性。产能过剩、产业结构失衡、僵尸企业等都是阶段性的问题和产物。根据经济社会螺旋式上升的规律来看,每经历一次繁荣和衰退,社会就进步和发展一次。因此对僵尸企业如果完全采取静态的界定逻辑,可能仅能适用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态,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界定而言或许略显局限。
因此,笔者建议对僵尸企业的界定应当保留一定的动态元素和可调整的空间。如在僵尸企业产生原因的部分,可以将银行支持、政府照顾作为列举的情形,而不是确定的产生原因。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我们无法再现在的时间点上完全预见今后可能的各种情况,那么或许可以预留一定的空间给未来。
(二)多层次
从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务院和广东、重庆对于僵尸企业的界定存在一些差异,并不完全统一。国务院是站在中央层面做出的衡量,是以全国统计数据整体分析为基础的。但我国不仅东西部、南北方发展水平有巨大差距,不同省份因其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数量、政策扶持力度不同,发展各有特色。如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等省份自然资源丰富、产业结构相对单一,出现僵尸企业的概率较大。而上海、广东等省份借助其地理优势和国家政策的支持,金融业、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僵尸企业出现比率相对较低。因此对全国不同地区采用统一的界定标准,略欠合理。然而僵尸企业处置作为产业调控的手段,不可避免地带有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控的特征。宏观调控一直以来都被理解为是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地区间差异和不平衡越来越明显,中央政府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某些地区会出现失灵,甚至是反作用。房地产行业去库存明显反映出了地区差异化问题。从全国范围统计,房地产行业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有待采取去库存的调控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一定的刺激。然而,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并不存在房地产库存,反而存在一定的短缺。在中央的刺激措施下,三地房价连连攀升,拉动了周边省份的购买力。部分省份房地产不仅没有去库存,反而将购买力转移到了一线城市。故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应当在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上,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做一定的划分。
僵尸企业处置作为产业调控,存在同样的问题。笔者建议,对僵尸企业界定可以考虑在中央和地方进行一定的分层。中央层面将重点更多地放在产能过剩产业、产能落后产业的锁定上,而地方政府可以将精力侧重于具体企业的确定。鉴于产业调控所具有的宏观性,地方政府的范围不宜无限制地延伸,到省一级政府可能较为适宜。
(三)分类别
在僵尸企业处置的问题讨论中,国有企业成为关注的重点。有些观点直接表示国有企业是僵尸企业的重点。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较非国有企业而言无论在资源占有、市场分配还是融资成本上都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府和银行也更为偏爱国有企业。但并非所有的僵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也存在众多大型民营企业也逐步步入僵尸企业的行列。然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出清方式上会有所不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旦被锁定为僵尸企业,不仅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退出,更大程度上可以由其股东代表即国资委做出处置决策,通过资产转让、资产置换或者重组的方式实现僵尸企业出清。正因为如此,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一旦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其所在产业为淘汰产业,即使其尚未达到勉强维持的状态,国资委仍然有权利和能力决定其退出与否及何时退出。但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其股东对产业政策响应度低,即使面临必须退出的局面,其能够选择的退出方式也以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为主。通过分析可以初步看出,在僵尸企业界定上,应当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区分。笔者建议对国有企业的考量上可以更多偏向于对其所处产业的考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考量标准可以适当抬高;对非国有企业的考量则可以更偏重于企业财务状况。
此外,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也正在推进中,《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将国有企业分成商业类和公益类。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其通常从事的经营是追逐营利的企业所不愿意从事的,故而大部分都是没有营利,并且主要依靠国家补贴维持。但由于公益类国有企业有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存在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在僵尸企业界定中,应当考虑将公益类国有企业予以排除。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范围内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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