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孝 郭靖祎 | 僵尸企业界定初探
作者:杨忠孝 郭靖祎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483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必要性论证:僵尸企业界定是僵尸企业处置的逻辑前提
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人假设阐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合理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为自己取得最大的效用或利润。故而如果企业勉强维持经营,不再为股东创造利润,同时股东持续运营企业仍要耗费时间、精力,则股东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理性人没有继续运营企业的理由。而僵尸企业的存在却恰好背离了理性人的一般规律[9]。由于其不再理性或理性不足,僵尸企业的存在会不断压低产品市场价格,阻碍生产率提高,加剧产能过剩,将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发市场失灵,最终劣胜优汰[10]。在市场失灵无法发挥选择功能的情况下,需要借助其他力量予以纠正。凯恩斯主义和新凯恩斯主义都认为,国家的干预可以有效克服和纠正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带来的市场失灵[11]。因此,僵尸企业存在产生的市场失灵,仅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已无法克服,同样需要通过国家各种处置手段予以化解。国家是否应当干预、在何种程度上干预、以何种手段干预、干预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并非笔者在本文中关注的重点。但如同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是以认识问题作为第一步骤,在此逻辑起点上的讨论才更为科学。国家在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上的讨论基础也应当首先聚焦于如何认识和界定僵尸企业。
(一)界定僵尸企业是政府采取干预手段的基础
首先,僵尸企业界定模糊将影响政府采取干预手段的可能性。政府干预市场的主要依据即是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又分为外部性存在、沉没成本、规模收益递增和信息不完全等多种不同情形[12]。“僵尸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和对企业状态的比喻,描述企业应死未死的状态,像僵尸一样。但并非所有像僵尸一样的企业都会引起政府的关注,进而引发政府采取干预手段。只有那些对市场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市场失灵发生的情形出现,才会有可能引发政府出手干预。然而政府职能众多,经济职能仅是其中之一,僵尸企业处置针对的范围更小。对僵尸企业界定不明,会给政府在僵尸企业识别上增加负担,令政府不易从众多企业中将僵尸企业识别出来,丧失了对市场失灵状态采取干预手段的可能性。
其次,僵尸企业界定模糊将影响政府选择干预手段的合理性。对于政府而言,应对不同的市场失灵情形所采用的干预手段有所差异,取决于政府干预的交易成本,即政府干预应当以低于市场的成本取得同样的资源配置。政府的干预手段,可以是经济法律形式的静态干预,也可以是对突发事件临时性的动态干预;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指导性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13]如同样针对污染企业带来的外部不经济问题,对于污染程度尚轻微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向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或增加税收等间接手段增加企业成本,通过市场的选择机制对企业产生筛选的效果;但对于污染程度已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采用间接干预手段奏效相对较慢,无法弥补因污染带来的企业外部成本,可以采用强令污染企业关停搬迁等直接手段,强制严重污染类企业退出。污染企业是根据企业的事实行为做出的范围界定,其边界相对容易厘定。但政府在对污染企业造成的市场失灵情形进行干预时仍存在困难,需要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更为细化界定的基础上,才能够选择更为有效的干预手段。对于“僵尸企业”这一抽象概括的“企业类型”进行干预,政府在干预手段的选择上将面临更大的难题,影响了政府采取干预手段的合理性。
再次,僵尸企业界定模糊将影响政府评估干预手段的有效性。政府的经济干预能够克服市场失灵,同样政府干预也存在局限性和失灵的可能。政府的干预手段甚至可能不仅无法达到预定的目标,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副作用。[14]这时就需要通过对政府干预理性的评价和干预成本收益分析,对于政府干预的绩效进行评估。[15]然而这一切的基础均在于被干预对象能否确定。如果在僵尸企业的界定上无法给予一个明确的边界,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干预方案选择是否科学、干预范围和程度是否合理等问题更无法进行评价。政府作为权力的享有者,如果对其干预手段的评价机制失效,即等于放任政府权力的任意行使,加剧政府失灵[16]。
故而,僵尸企业的界定,直接影响政府对“僵尸企业”带来市场失灵状态采取干预手段的可能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政府采取干预手段的基础。
(二)界定僵尸企业是企业修正自我评判的标尺
企业具有其独立的人格和地位,其有权根据自己设定的标准做出自我评判。每个企业因其规模、所处行业、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不同,其对自身评价的方式和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何种经营状态属于优良,何种经营状态存在有待改进的空间,企业有权自我决定。因此,即使企业经营困难,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认为自己属于僵尸企业。但作为市场的参与者,理性的企业会持续地关心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并且不断通过周遭的评价来进行自我评价的修正,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并在其中寻求发展。面对国家强力推出的“僵尸企业处置”以化解过剩产能的举措,企业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关心“僵尸企业”究竟指哪些企业,自身是否存在被划入“僵尸企业”范围的可能。究竟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示范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来判断,还是按照企业经营是否营利来评价,抑或根据企业是否获得国家补贴来区分。现阶段众说纷纭的“僵尸企业”界定标准,不免使得企业陷入迷惑,难以结合其自身经营状况,对其自身做出评价。
企业修正自我评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修正自我评判的过程,了解企业治理管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调整措施,提升企业效率。“僵尸企业”作为有待被淘汰和出清的对象,可以作为企业治理管理的负面教材。但如“僵尸企业”界定不明,企业无法锁定目标,也就失去了学习和自我调整的机会。其次,企业可以通过自我评判的修正过程,判断并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国家发改委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定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行业[17],指导企业选择从事鼓励类行业,避免在淘汰类行业进行投资。但对于已经身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其应当如何调整自身发展,或者如何退出,产业政策并未给出指导,而僵尸企业处置对此做出了弥补。但在僵尸企业界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指导意义就相应减弱。
因此,对僵尸企业的界定影响到企业进行有效自我评判,并根据自我评判做出治理管理结构以及发展规划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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