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孝 郭靖祎 | 僵尸企业界定初探
作者:杨忠孝 郭靖祎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483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作者简介:杨忠孝,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靖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破产法论坛》第十二辑,王欣新、郑志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版。
一、问题的提出
二、必要性论证:僵尸企业界定是僵尸企业处置的逻辑前提
(一)界定僵尸企业是政府采取干预手段的基础
(二)界定僵尸企业是企业修正自我评判的标尺
三、径路之选择:僵尸企业界定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
(一)语源界定:探究僵尸企业产生的根源
(二)比较界定:对比不同学科界定的内涵
(三)目的界定:分析僵尸企业危害的化解
(四)初步结论
四、标准之探讨:僵尸企业界定是动态多层分类的系统衡量
(一)动态化
(二)多层次
(三)分类别
五、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以来,僵尸企业处置的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从中央层面来看,中央决策层于短时间内多次强调了僵尸企业的退出。2015年11月4日,李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紧接着在12月初,李克强总理再次重申,“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僵尸企业”退出,促进企业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回升”。对此,中国新闻网称,“一月两次发红牌,李克强要对僵尸企业动真格”[1]。2015年12月中旬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则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前不久公开的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目标。这是国家首次以中央层级公文的形式将“僵尸企业处置”作为政府工作的内容正式提出。以上足见中央层面对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视和决心,应当说,僵尸企业处置已被视为化解产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与国有企业改革、供给侧改革一起构成了经济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中央层面,社会各界也对僵尸企业处置给予了广泛关注。根据报道,A股有266家僵尸企业,其集中在钢铁、煤炭、平板玻璃、水泥、电解铝、船舶、石化、光伏、风电等九大过剩行业[2];并且大多数是国企[3]。不过,从已公开的信息看并未公布企业名单。目前,山东省经信组织对山东省各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僵尸企业448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07家,国企9家。[4]安徽省发改委则称,安徽省内钢铁、煤炭等亟须化解过剩产能的“特困”企业有1040余家。[5]
然而,僵尸企业以何标准界定,上述数据在何种依据的基础上统计出来,并未看到官方进一步的解释。虽然2016年2月25日工信部副部长冯飞指出,“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6],同时广东[7]、山东、重庆省市也出台了地方标准,但正如人大代表王昌在“两会”上提出的,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模糊,有待出台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僵尸企业界定标准。[8]笔者认为,僵尸企业处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化改革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僵尸企业界定模糊已经限制和阻碍了改革的有力推进,故而僵尸企业界定已经成为一个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对如何界定僵尸企业展开探讨,以期对我国处置僵尸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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