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孝 郭靖祎 | 僵尸企业界定初探
作者:杨忠孝 郭靖祎 发布时间:2017-02-24 浏览量:483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径路之选择:僵尸企业界定需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
“界定”作为逻辑学关注的重要问题,是揭示词项内涵的逻辑方法[18]。由于词项内涵多种多样,界定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各种界定方法中,最为基本和基础的即为文意界定,一切界定也应当从文意界定入手[19]。对“僵尸企业”的界定,仅从文意上看较难得出结论。“僵尸”究竟是什么,是否是“被某种巫术复活的尸体”[20],是否真实存在,尚为一个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目前,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对于何为僵尸企业给出了自己的界定。国内报道对于僵尸企业的理解多引用经济学家彼得·科伊的观点,即认为僵尸企业是“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21]。《僵尸经济》的作者马克·托马斯则认为,僵尸企业是仅能承担其贷款的利息,但无法偿还贷款本金的企业状态。[22]李曙光教授则把僵尸企业界定为,“没有办法继续经营,应该破产清算但又没有破产清算的企业。这些企业以吸食银行贷款和政府资金为生,或以逃避债务、苟延残喘为务”。[23]工信部冯飞副部长将僵尸企业阐述为“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此也被我国媒体认为是僵尸企业的“明确定义”[24]。上述这些界定对于我们适当处置僵尸企业是有益的。然而,这些观点也存在许多不足。单纯从企业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或资金来源来界定僵尸企业都略显片面,无法对僵尸企业处置起到指导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各界定之间的矛盾与不一也反映了如何僵尸企业界定具有相当的难度性。因此,笔者试图从语源界定、比较界定和目的界定三种不同的径路出发,来探讨僵尸企业界定的最佳选择。
(一)语源界定:探究僵尸企业产生的根源
如前分析,在正常的市场规律下,僵尸企业并没有存在的基础,是何种“巫术”让这些企业以这样一种特殊的状态而存在?经济学研究表现,僵尸企业问题在宏观经济指标中很难直接体现[25]。最初的研究是从一些反常现象中进行的推断。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学者最初发现银行贷款流入了资产负债率很高的公司,效益越差的企业,拿到的银行贷款反而更多[26]。我国也有同样的问题,2015年266家A股企业负债总额达1.6万亿,资产负债率达68.65%;恰好仍然是这些企业在2012-2014年间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2500亿元,获得政府补助达356亿元[27]。可见银行和政府是为僵尸企业供血的“巫师”的代表。
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对于其出借资金的安全非常重视。故而信誉优良的企业往往更容易从银行获得借款,获得的借款利息也相对较低。银行会铤而走险,愿意牺牲资金的安全性保障,将资金出借给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充分说明银行在此过程中有利可图。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还旧贷借新贷是处理到期贷款的惯用手段,这与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欠缺和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存在缺陷有着直接关系。各级银行绩效考核过于强调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的双降,迫使被考核者为完成任务掩盖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
同样道理,对于政府而言,其对企业的扶持或管制、补贴或税费一切手段和措施都应当在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即在政策、财力等方面支持鼓励产业,挤压淘汰产业。政府做出自相矛盾的举措,除去存在贪腐等情形外,其必然有其他原因存在。首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企业是主要的纳税人,地方政府为保证其财政收入,通常会对本地企业给予特殊保护。其次,企业关停或破产,将带来当地失业人员的增加,对地方政府而言,对企业伸出援手即是为自己减轻管理负担。第三,就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政府)作为经济人也积极参与市场,并追逐利益。政府作为权力的享有者,在资源分配上必定偏向其信任的国有企业,对其施以家长式的保护。
无论是银行供血还是政府供血,被供血的企业均存在成本外部化的问题。企业一部分成本外部化,就意味着他们比同行成本更低,通过压低产品价格就成为创造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相应地,其他企业的营利空间受到挤压,承受亏损的能力就相应降低。与此同时,被供血企业长期占用市场资源,使得资金和原材料等资源流动性下降。其他企业在受挤压状态下,竞争力相对较低,就更无法获得资金和原材料或获得的成本较高。而被供血企业因其被供血而获得竞争力,并产生了挤出其他企业的效应,被供血企业也丧失了创新的动力。循环的结果就出现了前述的反常现象。
从僵尸企业的产生根源来看,僵尸企业的产生是以银行或政府提供特别支持为起因,使得企业存在成本外部化问题,并且已产生市场资源的配置失灵。
(二)比较界定:对比不同学科界定的内涵
僵尸企业存在不易从宏观数据中察觉,然而一旦其从“僵尸企业”蔓延成“僵尸经济”,将产生系统性风险。正由于其影响范围深远,各学科均对其保持了一定的研究。
经济学对于僵尸企业界定的研究,偏向于对企业财务数据分析。日本的经济学学者卡巴雷罗(Caballero), 霍西(Hoshi)和凯夏普(Kashyap)提出了CHK标准,通过计算企业贷款最低利率水平和企业享受补贴水平来排除非僵尸企业[28]。随后Fukuda和Nakamura对CHK标准补充引入了“盈利标准”和“持续信贷标准”[29]予以补充和修正。日本经济学者提供了通过企业财务数据,对企业收支情况和债务水平进行评价,进而判断企业是否为僵尸企业的界定思路。但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略不同于日本,政府在僵尸企业形成中的力量也非常强大,CHK标准更加倾向于剥离银行对僵尸企业的影响。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教授提出,将僵尸企业界定为“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30],通过将包括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具有偶然性的收入进行排除,还原企业的真实状态,更为客观地对企业做出评价。董教授的观点兼顾到了政府补贴和返税对企业的影响,但仅关注到了政府为僵尸企业增加收入,并未将政府提供的减少支出、给予稀缺资源、安排订单等影响纳入考虑。
我国法学学者对于僵尸企业的界定多偏向与破产企业靠近。除了李曙光教授明确提出“僵尸企业”是“没有办法继续经营,应该破产清算但又没有破产清算的企业”外,周强院长[31]和周小川行长[32]的讲话中也透露出让“僵尸企业”与“破产企业”靠近,主张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僵尸企业出清。根据破产法的设计,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债务即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退出,这一程序可以由债权人提起也可以由债务人启动。之所以大量僵尸企业并未通过破产途径实现退出,真实原因在于债务人自认尚未达到破产境地,可以在现有市场状态下暂时维持,待其他企业出清,最终“剩者为王”;同时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并不希望企业破产,同样期待企业状况逐渐好转。一旦企业实际进入破产程序,由于破产重整这一先进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在美国那样如火如荼的发展,很难像美国企业那样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大部分企业都或早或晚进入破产清算。到清算阶段就意味着银行债权无法获得全部清偿,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不愿意看到的。而法院居中裁判,无法在无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启动程序。因此,将僵尸企业与破产企业划等号,虽然符合法律逻辑,但可能尚无法解决僵尸企业无法出清的困境。
(三)目的界定:分析僵尸企业危害的化解
国务院对僵尸企业的界定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并指出以“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33]。广东省在《广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中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界定,“对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存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存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庆市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中僵尸企业给出界定,“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5%。”[34]上述指标的制定,目的在于使得“僵尸企业处置”切实可行,使得“僵尸企业处置”方案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更为有力地推进落实。但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国资委主任王昌所指出,设定的指标为何是三年而不是两年,为何是85%而不是84%[35]。以资产负债率为例,广东和重庆都将该指标设定在85%。实际上,85%是一个非常高的数值。对于银行而言,企业资产负债率70%是条红线,超过此线即无法获得贷款。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研究的81家“A股僵尸”平均资产负债率也仅70.3%。[36]如果界定标准需要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就不得不重视制定依据的科学性和论证过程的严密性。
这样论证似乎陷入了僵局,界定不明无法指导具体操作,界定详细标准又存在争议。笔者并不赞成“僵尸企业无需界定,交由市场自动出清”的观点。如果市场能够发挥作用,就不会有所谓的“僵尸企业”存在。回归到界定“僵尸企业”的最初目的,界定“僵尸企业”并不是为了评价企业优劣,而是为了实现“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处置”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一部分,目的在于推动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的出清,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僵尸企业处置本质上,即是配合宏观调控的目标,调整已过量的供给和产能;而在过量的产能中,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淘汰落后的部分。界定“僵尸企业”是为了达成处置的目标,而不是为了界定而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僵尸企业”界定的重点在于如何快速、有效地将过剩产能中的落后者挑出来,实现出清的目的。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经营情况是评价其先进或落后的指标之一,但并非唯一评价标准。
(四)初步结论
正如前所述,僵尸企业界定是个具有相当难度议题,不探究其产生根源的界定无法正确认识僵尸企业这一现象,做出的界定可能脱离本意,无法实际指导僵尸企业处置;不对比各学科对僵尸企业界定的异同,做出界定的视角可能过于偏颇,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正视界定僵尸企业的目的,容易在界定标准间彷徨,丧失了界定僵尸企业的最终方向。因此,笔者认为,在僵尸企业界定的径路选择,应当是对语源界定、比较界定和目的界定三种径路的综合运用,以更为全面、科学的视角对僵尸企业界定展开研究。
鉴于僵尸企业产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具有复杂性,笔者认为对僵尸企业进行适当地分类讨论显得十分必要。至于如何分类,以何作为分类依据,即决定了讨论的科学性。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均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分类依据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公平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差距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于此同时,僵尸企业的界定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界定和识别僵尸企业,故而在分类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目标的实现,在标准确定上留有一定的空间,避免过于僵化使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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