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
作者:邹海林 发布时间:2017-01-16 浏览量:15660 次 来自:中国知网
注释:
〔1〕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案件,凡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均无例外地获得了法院的批准,例如*ST宝硕、*ST锦化、S*ST光明、*ST帝贤B、*ST广夏等破产重整案。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而获得法院支持的重整案件,也多有报道;几乎没有公开的资料显示,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而被法院拒绝的重整案件。
〔2〕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3〕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5〕重整计划未获全部表决组的同意,但至少应当有一个表决组同意,法院才能依照管理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6〕刘敏、池伟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7〕汪世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期。
〔8〕例如,重整计划有关各表决组的权益分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第113条的清偿顺序,且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获得了“相同比例”的权益。
〔9〕王建平、张达君:“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及反思”,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23期。
〔10〕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6项和第81条。
〔11〕奚晓明:“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
〔12〕同注〔6〕。
〔13〕同注〔9〕。
〔14〕参见《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和第12条。
〔15〕同注〔3〕。
〔16〕韩长印:“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7〕邹海林主编:《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18〕同注〔6〕。
〔19〕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能动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实现对危困企业的司法拯救”,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9期。
〔20〕同注〔6〕。
〔21〕同注〔3〕。在此情形下,法院拒绝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或者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重整申请。
〔22〕张艳丽:“重整计划比较分析”,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23〕参见《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和第82条第1款。
〔24〕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
〔25〕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2款。
〔26〕同注〔11〕。
〔27〕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4项。
〔28〕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2项。
〔29〕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5项。
〔30〕在评估债务人的清算价值时,有学者认为还应当引入时间价值因素,考虑债权延期偿付时资金的时间价值。参见贾纯:“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期。
〔31〕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3项。
〔32〕李志强:“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辛欣:“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问题探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刘敏、池伟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33〕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4项。
〔34〕同注〔6〕。
〔35〕这也是《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4项在对待出资人权益调整时,为何没有设定“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作为“公平对待”出资人标准的缘由。
〔36〕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3项。
〔37〕谢刚:“股权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载《中国投资》2006年第5期。
〔38〕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第106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第18条、第19条;《公司法》(1993年)第195条和《合伙企业法》(1997年)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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