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
——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视角
作者:刘敏 梁闽海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11500 次 来自:中国知网
五、法院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
闽发证券破产案衍生诉讼案件多达1555件。福州中院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针对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当事人实际缺位、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等特殊情况,重视实质公正,兼顾诉讼效率,没有简单地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了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一)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特点
1.权利主体通常缺位。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多为诉讼案件结果的最终承受者,但是这类案件的主体大多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其对案件监督作用的发挥,也往往会受到其人数众多、分散性强、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等固有因素的制约,导致破产企业一方当事人的实际缺位。
2.诉讼证据缺失。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掌握方面,破产企业经常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企业往往千疮百孔,无论在资料接管还是人员联络方面,都经常有所遗漏,诉讼举证常处于弱势地位。 反之,诉讼对方一般都能充分掌握证据,坐等对方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闽发证券即是诉讼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典型例子。由于公司长期以来管理混乱,企业资料缺失严重,许多知情人消极配合调查,闽发证券管理人难以充分取证。
3.道德风险。首先,管理人对诉讼工作容易产生消极懈怠的态度,这是营利性管理人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大量衍生诉讼工作经常费时费力,管理人往往投入大、收益低,因此,容易怠于起诉或消极应诉。 其次,衍生诉讼结果将最终由破产企业债权人承担,与破产企业原有经办人员通常无利益关联。出于长期业务往来而与对方当事人所建立的情感,或是出于利益诱惑,破产企业原经办人员的利益倾向容易发生变化,在诉讼中可能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言等,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具体应用
1. 加大对案件事实的职权探知和证据的职权调查力度
在案件的事实审查层面,提高风险意识,依据案件对抗性的强弱程度、各诉讼参与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适时加强对各诉讼参与方有关行为的审查监督力度,注意防范各类诉讼欺诈行为。对于可能涉及到虚构破产债权、逃废破产企业债务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需要积极进行职权探知,还要特别注意防范虚假自认等情形,以免因此损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法院应强化对处于先天弱势地位的破产企业一方的救济,加大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受现实社会法制环境的局限,许多调查对象不依法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清算职责,针对这种情况,在有关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调查令、职权调查和责令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工作等形式加强职权介入。
2.正确把握法律适用原则,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
一是根据具体案情,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在闽发证券案中,由于公司把大量资产登记在其设立的壳公司或他人名下,破产后引发了许多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对其名下资产主张所有权的诉讼。针对这种情况,合议庭增加了该类诉讼主体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对购买涉案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必要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该当事人无法提供或者不愿提供相关证据,即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二是适当放宽举证期限,慎重适用证据失权规则。在破产企业一方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适用举证期限来惩罚破产企业,避免损害广大无辜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因为管理人不了解情况、企业财务资料遗失等原因导致的破产企业一方暂时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形,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举证期限。此外,对于因为破产企业资料缺失而导致的部分证据缺乏原件的问题,法院对此类证据也并未一概否定,而是结合具体案情和其他在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依法进行了认证。
三是酌情确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期限。以闽发证券为例,结合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行政清算前置程序的特殊背景,为了平等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合议庭结合法理,准确把握法律精神,酌情将破产法所规定的撤销权的临界期、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行政清算开始日。
3.强化对管理人诉讼工作的监督
法院在衍生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加大对当事人尤其是管理人一方诉讼处分行为的审查力度,特别注意管理人起诉权、撤诉权和调解权的行使。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不仅限于对其诉讼处分权的限制,还包括对其在诉讼工作中是否勤勉尽职的监督,以防止因管理人工作失误与道德风险而造成不应有的败诉结果。在闽发证券案中,法院要求管理人即使在委托了其他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下,管理人自身也必须对相关案件的案情有充分的了解,并实时关注案件进程,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际空缺。
(三)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
破产程序中,法院发挥着全面监督和宏观指导的职能,但不涉及具体清算工作。地位中立是破产案件合议庭能够同时审理衍生诉讼案件的法理基础。为实现破产案件的整体协调和法院对清算工作的全面监督,闽发证券专案组下设二个合议庭,一个以审理破产案件为主,兼顾衍生诉讼审判工作,一个专门审理衍生诉讼案件。这种审判管理实现了如下效果。
第一,提高审判质效。衍生诉讼合议庭同时掌握着破产清算案件的背景和进程,在办案时可以更为方便地综合个案中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还可以结合破产清算成果对案情进行综合认定,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在闽发证券的有关诉讼案件中,专案合议庭正是在熟悉破产企业背景的情况下,结合个案证据,尽可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高质量地审结了大量与闽发证券相关的复杂疑难案件。
第二,防范虚假诉讼,强化监督指导。清算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一方面,得益于诉讼案件承办人对破产企业有关信息的全面掌握,在诉讼审理中能够有效防范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另一方面,对诉讼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合议庭法官更全面地了解破产企业整体情况和相关清算线索,对破产清算工作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便于统一安排和协调。由同一审判组织同时审理破产案件和衍生诉讼案件,既有利于破产案件中非诉事务和诉讼事务的统一安排,减少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和清算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也有利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主导作用的实现。
[①]该案案号为(2008)榕民破字第2号。
[②]《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③]《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58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④]《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⑤]破产企业常常将自己的资产放在他人名下,在企业破产后这部分账外资产极易产生风险。
[⑥]法院的帮助方式只能是建议,与对管理人的手段不同,即对于债权人,法院的作用由“指导”变成“建议”。法院利用司法权威提出建议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债权人会议的意见。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