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

——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视角

作者:刘敏 梁闽海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11498 次   来自:中国知网

  二、法院在破产审判程序中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一)创新破产审判管理机制

  破产企业情况多样,难以简单地用一种审判方法涵盖所有的破产案件。许多大型破产案件不仅案情复杂疑难,而且破产企业有着很特殊的经营历史和管理体制,对此,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审判方法。在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经营,为逃避监管,虚假作账,大量企业资产隐匿于账外,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账面审计为基础清算企业。该案确定了以资产清查作为清算工作基础的工作原则。这需要综合许多清算资料甄别、追索破产企业的账外资产,这给本案的审判和清算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全案管理人从事的清算工作事项多达3873项,由破产法院受理的衍生诉讼多达1555件,法院和管理人还要开展大量的调查工作和协调工作,传统的审判管理机制不适应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福州中院在审判管理机制上进行了以下有益的探索。一是成立了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专门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全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参加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案件的政策性、方向性、协调性问题。二是由专案合议庭集中审理闽发证券破产案及其关联案件。福州中院根据审判工作所涉及专业,从全院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专案合议庭,人数多达12人,专职集中审理与闽发证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专案合议庭按照法院的独立部门进行管理,单列于全院各审判庭之外。三是加强在审判力量和办案经费上的配套支持。主要包括:法院为专案合议庭从地方财政争取到400万元专项办案经费,以保障审判工作的开支;遇到需在短期内大量集中进行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时,临时从法院各部门调配审判力量帮助完成相关工作;另有8个基层法院参与了有关审判工作。上述创新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保障了在极其复杂、困难的条件下,短期内高质、高效地完成了闽发证券破产案件大量审判工作。

  (二)探索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

  破产清算工作千头万绪,环环相扣。为了让这些复杂的清算工作做到有条不紊,确保所有清算事项都责任到人,并能清晰地了解事项的进展情况,就必须探索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对清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也就是通过对各具体清算项目进行立项登记,做到一事一项,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和责任人员。闽发证券破产清算工作事务多、杂、难,该案破产财产分布极广,破产清算工作共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87个地级市。闽发证券公司当时采取了账外违规经营的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非法委托理财、违规自营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而且其违法违规手段隐蔽、复杂、多样,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极不规范,极大地增加了清算工作的难度与工作量。全案各类重大清算事项累计3873项。参照法院诉讼案件立案流程管理方式, 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建立并完善了清算事项立项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各具体清算事项的进度管理,完善各清算事项的结项审批制度。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强化了管理人的清算职责,提高了管理人对清算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清算工作的质效;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监督职责,法院通过清算事项管理制度,能够快速地在宏观上把握清算工作大局,提高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督导质量与效率。

  (三)确立清查和深挖资产的工作思路

  普通破产清算案件,一般企业账目比较清晰,清算工作可以通过审计顺藤摸瓜得以开展。但闽发证券长期违法违规经营,公司账务账目不实且混乱,许多违规经营没有纳入公司的正常会计核算系统,甚至帐外无帐,大量资产隐藏在帐外。从这一基本情况出发,福州中院没有按照破产案件审判和清算程序的一般套路开展工作,而是确立了以帐外资产清查为重点、深挖隐蔽资产为审判和清算工作重心的工作思路。所谓的资产清查,就是根据财务线索、有关合同及票据凭证等资料,把有关公司的帐外、帐内资产都清理查找出来。在这一工作思路的指导下,福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合理地进行了机构配置,指定由律师、会计师及原闽发证券行政清算组共同组成管理人团队,强化管理人内部的专业配合与分工协助,加强了清算过程中法律和财务两方面工作的有机联系。在此基础上,有效提升了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案累计清查出帐外资产41亿元,破产清偿率从案前预估的不到20%,提高到 63%。

  (四)提供对管理人清算工作的司法支持

  虽然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职权,但管理人制度是个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其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管理人经常在履行正常清算职责时遇到障碍。例如,管理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少协助单位消极应付,甚至拒绝配合;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方面,管理人也常常举步维艰。以上问题常成为制约清算工作向前推进的瓶颈。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只管坐堂问案,绝对超脱于清算事务,而是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资产保全、调查取证、工作协调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司法支持,推动清算工作。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协调工作

  破产清算工作往往涉及多部门的配合与协调,由法院出面,依靠上级法院、政府部门的力量,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可以有力地推进问题解决,提高清算效率,化解社会矛盾。闽发证券清算涉及多层次、多样化矛盾主体和多领域利益冲突,审判清算规模庞大,需要协调的对象广泛,并非管理人能够独自胜任。福州中院努力探索多方协调机制,积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保证了清算工作平稳、快速推进。

  2.依职权调查

  调查工作是管理人清查、追收闽发证券账外资产、审查确认债权、代表闽发证券参加诉讼和仲裁等清算工作的必要前提。在闽发证券档案资料残缺不全的情况下,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该案的协助调查取证方面,由于原闽发证券财务管理制度混乱,许多对外债权及对外长期投资的证据材料严重缺失,而此方面的资料仅靠管理人的力量常常无法获取。因此,为了配合清算工作,法院不但成立了专案合议庭来提供司法协助,必要时,还从全院多个部门临时抽调力量协助调查。在具体操作中,对于管理人不能自行调查的工作,一般先由法院向管理人发放调查令进行调查;管理人持法院发放的调查令仍不能调查的,由法院依申请开展职权调查。闽发证券案件中,法院累积协助调查事项多达1500多项。

  3.财产保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④]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不需查封破产财产。但在特定情况下,仍需要采取特殊的司法措施来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查封:一是防止其他司法机关误执行和抢执行,二是防止资产的名义持有人[⑤]恶意转移资产。闽发证券曾经设立了大量的壳公司,这些壳公司从表面上看和闽发证券没有任何关系,都是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持有,但闽发证券的很多资产却都登记在这些壳公司或第三人名下,属账外资产。这些资产既可能被外地司法机关错误执行,也可能被资产的名义持有人非法变卖。为了防止资产名义持有人恶意转卖资产,防止其他法院 误执行,在立案之初,福州中院组织了全院多个部门干警,在全国42个城市对破产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