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
——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视角
作者:刘敏 梁闽海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11499 次 来自:中国知网
三、法院在破产审判程序中对债权人知情权监督权的保护
充分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在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通常而言,债权人自己成立的意思机构在效率、质量方面都有所欠缺,在庞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面前无法发挥出其智慧。法院在破产审判程序中有必要通过一定形式对债权人进行帮助。例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法院可以为债权人意思机构的设立提供建议,包括债委会成员的准入门槛、选举机制等。[⑥]法院对债权人意思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规则应适当关注,这种关注、建议的程度,也要因具体案件、债权人素质、工作环境而异。法院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当找准定位,避免将债权人利益与审判、清算工作对立起来。法院通过保护债权人,应当达到的效果是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宗旨,赢得债权人的理解、认可与支持,更好地发挥债权人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监督作用发挥得好,能弥补审判资源的不足,是对完善法院监督的一个重要补充;二是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可以有力地推进破产清算进程,很多大型企业债权人本身拥有雄厚的法律、财会专业力量,可以对清算工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福州中院在闽发证券案件的审理中,非常重视与债权人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使破产清算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如下。
(一)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闽发证券债权人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福州中院要求管理人认真执行有关制度,对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和诉讼、破产财产分配、权利审核等重大事项均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或提交其审议。此外,福州中院还要求管理人主动自觉地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认真听取和执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案基本上做到了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债权人委员会。
(二)适时召开片区债权人座谈会
鉴于债权人会议人数众多,会议时间短,间隔长,为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福州中院的主导下,闽发证券破产案根据债权人的地域分布情况,适时在全国范围分片区召开了20场债权人座谈会,使债权人能够与福州中院法官、闽发证券管理人就所关注的问题当面进行深入的沟通与交流。
(三)开设专案清算网站发布清算信息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闽发证券破产清算网站,及时将案件各类重大事项在闽发证券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回答债权人集中关注的问题,为债权人了解案件工作提供了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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