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
——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视角
作者:刘敏 梁闽海 发布时间:2017-01-10 浏览量:11486 次 来自:中国知网
作者简介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全国法院“法官教学师资库”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中国商法学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梁闽海:福建中级人民法院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破产程序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既是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宗旨。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审结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及其4个重要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件。[①]该案于2008年7月立案受理,涉及6个破产企业和54个关联公司的清算,衍生出诉讼案件1555个,各类清算标的总和超过300亿元,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疑难问题众多,清算工作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该案在审判机制管理、清算工作督导、合并破产清算、衍生诉讼审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多成功的审判经验。本文试以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为视角, 对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若干审判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院在破产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定位
破产程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司法审判权为主导的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关系到债权人、职工、投资者等多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对司法程序负责,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大局负责,是各种争端的最终裁决者和社会利益的保障者。从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看,法院在破产清算中应居于主导地位,其对案件整体的监督指导以及在具体清算程序各阶段的适度介入,均对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对破产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应当主要是围绕着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和宏观指导展开工作,而不是直接介入到对具体清算事务的处理和判断中去。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的裁判地位。
(一)全面监督职能
由于法院要对破产案件的全局负责,因此,法院可以也应当对破产案件实施全面监督,包括对管理人和债权人行为的监督。要准确区分破产程序中法院的监督职能和债权人的监督职能。虽然破产法也强调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②]但债权人的监督不能替代或削弱法院的监督。以破产债权的确认为例,破产法倾向于法院对债权进行非实质性审查。但是,从实践来看,形式审查的审判监督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简单的破产案件。对债权规模大、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法院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很难有效监督管理人。以闽发证券破产案件为例,该案所涉债权逾 200笔,仅靠债权人的核查,[③]难以形成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一,金融企业的债权特殊,涉及众多专业性问题,债权人参差不齐的知识水平不足以行使对管理人债权审核工作的监督权;其二,让每个债权人认真核查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其难有动力与精力。因此,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程序更多是一种形式审查,起不到切实的监督作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仅局限于形式审查,很可能会造成管理人权力的极度膨胀和滥用。在具体监督职能的行使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对简单的案件,如当事人较少的小型破产案件,可以放手实行债权人自治。 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有能力控制程序的公平。对于当事人众多,债权人在专业水平、核查能力及组织形式等方面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强化对管理人债权审核工作的监督。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监督目的,在于保证清算工作取得实质公平正义。 其监督的重点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清算事项,如债权确认、破产财产分配、重大资产取回等。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行使监督职能并不在于越位管理,而在于形成一个真实存在的制约机制,以形成对管理人权力的有效约束。
(二)宏观指导职能
破产程序中,法院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裁判各方当事人,包括管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如果对管理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将导致裁决纠纷时,因先入为主而丧失中立地位,这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不符。因此,法院对清算工作的指导只能是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 法院指导管理人的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保持中立,“到位”而不“错位”,把握好居中裁判者的地位,避免越俎代庖从事具体清算事务。第二,侧重宏观,对清算工作的原则性指导主要包括各项清算工作原则、整体工作计划等宏观方面,目的在于更好地提高清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院职责角度来看,也在于更好地主导案件大局。第三,为保证中立性,法院不应指导管理人开展具体清算工作。例如,法院可以指导管理人确定债权确认原则,但不能指导管理人确认某笔债权的具体金额。法院对清算工作监督、指导的力度、方式方法、时机以及介入的程度,应当因案而异。由于司法环境与清算坏境的优劣不同,实践中可以根据管理人在业务水平和资信情况等而有所区别。法院的督导应以保证清算工作实现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