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
——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
作者:汪世虎 陈英骅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量:6909 次 来自:教育期刊网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破产法》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破产申请所涉及的争议进行界定和厘清。考虑到修改立法的成本和效率,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其路径构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
我国将来的司法解释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引入破产申请前由债权人送达法定催款函的前置程序,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须先向债务人发出法定催款函,该法定催款函须列明欠款金额(法律可规定最低标准)和法定宽限期(如21天),并告知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 ,从而减少债权人的恶意破产申请以及平衡同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体现破产法的私法属性,减轻法院关于债务人是否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负担,最大程度地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理论与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6-57,39,8,8-10.
[2]董安生,等.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530.
[3]潘琪.美国破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
[4][日]石川明.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28.
[5]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62.
[6]邢丹.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J].当代法学,2007,(3):118,120.
[7]张晨颖.企业破产中的“资不抵债”要件辨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6):42,43.
[8]樊惠平,李德利.确定自然人破产能力之机理[J].河北法学,2004, 22(5):88.
[9]丁昌业译.英国破产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
[10]英国政府破产网[EB/OL].http://www.bis.gov.uk /insolvency /About -us/forms/england-and-wales.2013-11-10.
[11]Kenneth Liang.Butterworths Hong Kong Company Law Handbook ( 13th Edition)[M].Lexis Nexis,2011. 662.
[12]齐明,焦杨.破产法体系构建的功能主义指向及其市场依赖[J].当代法学,2012,(5):96-97.
[13]卞爱生,陈红.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J].政治与法律,2010,(9):38,39.
[14]李艳红,孙兆辉.关于唯一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问题的思考[A].王欣新,尹正友. 破产法论坛·第三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76-277.
[15][美]大卫·G.爱泼斯坦,等.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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