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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

——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

作者:汪世虎 陈英骅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量:6909 次   来自:教育期刊网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破产法》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破产申请所涉及的争议进行界定和厘清。考虑到修改立法的成本和效率,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其路径构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

  我国将来的司法解释可借鉴英国的做法,引入破产申请前由债权人送达法定催款函的前置程序,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须先向债务人发出法定催款函,该法定催款函须列明欠款金额(法律可规定最低标准)和法定宽限期(如21天),并告知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可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 ,从而减少债权人的恶意破产申请以及平衡同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体现破产法的私法属性,减轻法院关于债务人是否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负担,最大程度地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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