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破产法对我国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启示
——兼论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之完善
作者:汪世虎 陈英骅 发布时间:2016-12-14 浏览量:6911 次 来自:教育期刊网
三、域外经验:英国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立法模式
(一)英国关于公司破产的法律概述和现状
英国的破产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金钱的借贷在英国的中世纪被认为是违反上帝法的行为,并会受到教会和世俗权力的双重惩罚,因此直到亨利八世时代(1542年),英国才出台了为在债权人中进行普遍分配而正式集中和变现债务人财产的第一部破产法律,率先建立起债权人之间平等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重要原则。在此之后,破产一直仅限于商人,直到1861年破产法将破产延伸适用于商人之外的债务人。
在此之后,就破产能力而言,英国也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8],即,既允许公司破产,也允许个人破产。前者规定在公司法中,后者规定在破产法中。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86年公司法和破产法的修改。在1986年,一部合并破产法与公司法中接管和解散条款的新的破产法的法案被正式提交到上议院,获得通过后,于1986年7月25日获得英女王御准。于是,到目前仍在英国有效并执行的1986年破产法便统一涵盖了公司破产及个人破产的全部内容[9]。该法共分为三大组: 第一组规定的是公司破产及公司解散的内容(The First Group of Parts Company Insolvency; Companies Winding Up) ; 第二组规定的是个人资不抵债及破产(The Second Group of Parts Insolvency of Individuals; Bankruptcy); 第三组规定的是破产法的管理以及关于所有破产的其他规定(The Third Group of Parts Miscellaneous Matters Bearing on Both Company and Individual Insolvency; General Interpretation; Final Provisions)。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规定个人破产,因此笔者在下文仅针对公司破产而对1986 年英国破产法的第一组内容进行论述和研究。
(二)英国破产法关于公司的破产原因
英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立法同样采取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该法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解散的事由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无论根据破产法第122条针对在英国注册的公司,还是根据第221条的未注册公司,其破产原因都只采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个标准。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在英国不能清偿债务不仅可包括现金流标准,还同时包括了资产负债表标准。
(三)英国破产法关于不能清偿债务的具体标准
英国破产法对于何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针对注册公司和未注册公司,分别规定如下:
1.注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具体标准
根据英国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对于注册公司而言,不能清偿债务可以是现金流标准,即(a)对公司拥有750英镑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通过送达的方式将法定催款函留交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要求公司偿付到期债务,而公司在随后的三周内疏于偿付或提供担保或进行和解以满足债权人的;(b)公司不能履行法院判决的;(c)法院相信公司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不能清偿债务在英国破产法上也可以是资不抵债标准,即如果法院经考虑到公司的或有及预期债务后,有证据认为公司资产的价值少于公司的债务的,则公司也被认为不能支付债务。
2.未注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具体标准
未注册公司在英国指的是除依据2006年英国公司法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即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登记的其他所有公司和组织。
根据英国破产法第222、223、224条的规定,对于未注册公司而言,不能清偿债务同样可以是现金流标准或资不抵债标准,两者只要满足其一即可。相较于注册公司,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定催款函和其他文书的送达方式不同。考虑到未注册公司在英国没有注册地,因此催款函的送达方式将“送达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变更为“送达到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或交付该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公司秘书,或以法院所批准或指示的方式送达该公司”。
也就是说,对于一家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其债权人也可以在英国境内申请其破产,只要能证明该海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无论债务人是否在英国注册,英国法律规定:(1)只要是750英镑或以上的到期债权债务,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法定催款函(Statutory Demand)后的3周内,债务人没有偿付该笔款项,或忽略为该笔款项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债务重整或和解的;(2)或者是公司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3)或者是公司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就已经满足了“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债权人即可径直向法院申请解散该公司。
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两种情形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可以只选择现金流标准,便无需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Insolvent),债务人不履行法定催款函的行为已经构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一项依据。只是法院在受理后,在庭审听证(hearing)时仍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由其自由心证作出是否发出破产令的决定。
3.关于法定催款函的内容
从前文介绍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特殊性规定可知,一份法定催款函对于申请法院清盘的启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于法定催款函的格式和内容目前在英国也有法定要求,根据英国政府破产网(www.insovency.gov.uk)提供的资料显示,英国公司注册处已经规定了60种公司破产的表格,适用于不同的破产情形[10]。根据4.1号表格(Form 4.1: Statutory Demand under section 123(1)(a) or 222(1) (a) of the Insolvency Act 1986) 的规定,一份法定催款函须指明是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123(1) (a) 条或者第222(1) (a)条制定,债权人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到期欠款XXXX 英镑,如果债务人未在收到该法定催款函的21天内支付上述款项或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不经任何通知直接根据破产法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关于法定催款函里面提到的欠款金额只要是债权人认为属于到期债权即可,法律并不要求该金额必须和实际完全一致,夸大陈述该金额在英国都不影响该法定催款函的合法效力[11]。但如果债权人在此虚构债权,则该催款函的效力就会无效。
4.债务人对于法定催款函的抗辩
从以上关于英国公司破产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英国,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门槛相对于大陆来讲较低,虽然资不抵债也可构成不能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并列条件。如果在申请以后,即便债务人有能力还款,但如果债务人在法院强制要求其付款前仍未付款时,法院仍会认定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发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令。其次,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债权人或是自称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一项基本的法定权利,除非被申请人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完全不成立或者有实质性争议,否则申请人的权利不应被受到任何限制。最后,由于债权人需要在第一次开庭前登报两次,号召潜在债权人登记债权一起加入本程序,从而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因此,对于债务人而言,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法定催款函的21日内,对其所主张的债权债务进行内部核对和确认,对于确实成立和到期的债务进行支付,然后对于认为有争议的部分向债权人写信要求其发出书面承诺不得再向法院因为此事申请法院破产,否则债务人因申请禁令所产生的所有律师费用将由债权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不答应债务人的该项要求,并且债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剩下部分的债权债务确实属于有争议的,则可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不得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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