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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审计、资产评估必要性之探讨

作者:宋小毛、耿栋  发布时间:2012-11-30  浏览量:4580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摘 要:自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生效实施以来,审计、资产评估一直被视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工作,这种现象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从审计、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所体现出的价值结果看,审计、资产评估与破产程序并不契合,不契合的原因在于审计、资产评估在对财产、权利的定性上与法律规定存在根本不同。所以,审计、资产评估并不是破产程序中的必然性工作,管理人所进行的财产状况调查、破产债权调查和审查完全能够涵盖和取代两者的工作,只有在管理人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时,审计、资产评估才具有为管理人提供参考的实践作用。

    关键词:破产、审计、资产评估、必要性

    一、前言

    在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价是核心工作,长期以来,为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估算财产价值而由中介机构进行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一直被视为破产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笔者所经办的六十余件破产案件为例,除一户债务人因财务账目不全、无审计基础未进行财务审计,仅对其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外,其他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无一例外的先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然后进行资产评估,审计、资产评估似乎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原《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清算组的非专业性、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等因素,使审计、资产评估存在于破产程序并凸显重要地位成为必然。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法人,其创设的管理人制度体现了对管理人的专业化要求并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范围,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也更加完善和具体,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破产程序中审计、资产评估的目的,审计、资产评估与破产程序的非契合性,有必要对审计、资产评估在破产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破产程序中审计、资产评估作用之历史因素分析

    新《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前,企业因性质不同在破产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原《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参照适用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原破产法律执行过程中,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破产,审计、资产评估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工作,究其原因确有历史客观因素。

    (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审计、资产评估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法定工作

     据统计,1998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人民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4311件,这6万余件案件中,半数以上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而且其中绝大多数为计划内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①。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四)企业清算;……”,并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破产清算属企业清算范围,所以,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其在破产时进行资产评估是一项法定工作。由于资产评估的前提是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及核实,而此正是财务审计的业务范围,所以,在国有企业破产时先进行财务审计、然后进行资产评估就成为法定的程式性工作。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由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取消政府部门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清算组的临时性、非专业性使破产工作必须借助于中介机构的审计、资产评估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负责破产具体工作的机构是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均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非专职从事破产工作,参与破产纯属兼职,所以,破产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必须借助于外部力量。对此,当时的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此,清算组通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④,不仅可以完成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审核认定破产债权及欠付职工的各项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估价等破产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而且还能作为追收债权、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也因其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起到规避清算组工作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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