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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作者:王欣新  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量:4439 次   来自:《人民司法·应用》

  五、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决定权

  对关联企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应当由法院裁定确定。法院作出实质合并破产或重整的裁定,应当以通知、听证会等方式保障关联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听取他们的意见,但是否进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各关联企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由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法院再裁定批准的操作模式,个别其他国家也有由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做法。笔者认为,我国是否对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决定权应当在法院,而不能交给债权人会议,不能把每个关联企业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作为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条件。

  其一,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虽然实质合并破产是对整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多个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必定会引起资产较多、债务较少、清偿率相对较高的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不满,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会表决反对实质合并,以避免降低清偿率。如要求所有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会议都表决通过,法院才能裁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可能会因部分企业债权人会议的反对而使实质合并破产或重整无法进行。

  其二,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是对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这一认定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判,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而债权人会议仅是债权人决定其破产内部事务的自治平台,这一事项不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其无权超越设立宗旨决定各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混同问题。更何况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难以作出公平的表决。

  为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企业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必须以法院的裁判为依据,而不能以各关联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作为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先决条件,否则可能造成该项制度名存实亡。

  (二)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具体程序

  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笔者认为,如由已受理部分或全部关联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审查实质合并的申请时,不需进行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因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尚不属于一定会有明确的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以及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以裁定的方式决定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对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异议权。知情权的保障主要通过通知、公告与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而异议权则主要是提出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异议、对法院实质合并裁定的异议来行使的。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在法院作出实质合并裁定前的事前保护为主;另一种以在法院作出实质合并裁定后的事后保护为主。第一种方式强调,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时,就要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通知、发布公告、组织听证,并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设置异议解决程序。第二种方式则将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保护的重点,放在法院作出实质裁定之后。据此,如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者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而债务人即关联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者在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合并申请的,无需通知债权人。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提出破产申请时通知的规定相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提出实质合并申请的,应当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提出实质合并申请的,应当通知债权人以及当时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对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实质合并申请,还应当发布公告。在法院作出是否受理实质合并申请的裁定后,应当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实质合并裁定提出异议。

  考虑到我国破产法实施时间不长,审判实务经验不足,尤其是在实质合并程序中缺乏对当事人的保护制度,所以,采用事先保护的模式较为适宜。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接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就应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公告,在审查过程中以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通知申请人以及各方当事人并发布公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行使异议权寻求救济。

  为保护债权人等拥有充分的知情权、顺利行使异议权,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权利的条件,通报相关情况,做好释明工作,包括实质合并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合并前后各企业清偿率与整体清偿率的合理估算,如不进行实质合并而对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法律调整的时间与费用成本的预期和对清偿率的影响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此出具咨询报告,保证债权人等在掌握充分情况的前提下作出判断。

  2.异议权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破产裁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但是由于目前对此问题没有法律规定,所以缺乏对异议权的保护与合理的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能否提出上诉?如果不可以上诉,应如何解决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如果可以上诉,上诉程序如何审理?是否必须开庭?审理期限多长?上诉是否可以停止实质合并程序的进行?如果不停止实质合并程序,一旦上诉审法院裁定撤销实质合并破产裁定,如何恢复原状,保护上诉人的权益?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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