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作者:王欣新 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量:4437 次 来自:《人民司法·应用》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人
(一)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在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上,存在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区别。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应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启动实质合并程序,不得自行启动实质合并程序。职权主义是指,除有当事人的申请外,法院也可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程序。
《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指出,虽然在有些国家,法院可以自行下令进行实质性合并,但由于这类命令对当事人的利益会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建议法院不宜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程序。笔者认为,我国不应采取职权主义。法院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现应当适用实质合并规则,但尚无人提出申请时,应当积极行使诉讼引导职能,向当事人释明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条件,以保障其对破产程序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并促使当事人尤其是敦促管理人及时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
(二)申请权人的范围
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申请权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即各关联企业,在关联企业已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清算义务人实际享有并行使申请权的情况甚少,而出资人不宜享有申请权。
1.债权人。债权人享有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权。债权人申请实质合并,不需要其同时是所有各个合并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只需是某一个合并企业的债权人即可。一般而言,债权人对获得公平清偿的要求最为强烈,对债务人的状况有一定了解,尤其是因不当关联关系而导致受偿降低者,具有申请实质合并的积极性。但多数债权人可能对实质合并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清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不具备充分的举证能力,不了解如何正确行使申请权。此外,关联企业中清偿率较高的成员企业的债权人,必然不愿意申请实质合并,降低自己既有的受偿率。这导致在实质合并适用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提出申请存在一定困难。
2.债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经营状况以及法人人格混同问题最为了解,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具有申请启动实质合并程序的有利条件。实质合并尤其是实质合并重整,能够降低程序运行成本,充分体现企业整体重整价值,有利于集团企业重整成功。从这一角度看,债务人具有申请实质合并的动力。但实质合并后可能涉及对各关联企业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债务人为之却步,而对那些原本就想利用关联关系进行破产欺诈、实现不正当利益的债务人来说,指望其提出申请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3.清算义务人。在独立企业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与债务人或管理人的地位有类同之处。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义务人享有破产清算的申请权。虽从理论上讲,清算义务人可享有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权利,但从前述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方式看,清算义务人要想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往往首先需要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而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清算义务人便不再具有任何权利,企业将由管理人接管。所以,除可以申请直接进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极个别情况外,在实质合并申请方面清算义务人不具有实际意义。
4.出资人。在实质合并程序中,出资人不宜享有申请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重整,是因为出资人与本企业的重整具有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所以,立法在债务人不申请重整时给出资人以一定的救济机会。而各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决定的是各企业间特别是其债权人的利益关系,而不是个别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出资人这一层面的主体在这里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是否申请实质合并,应由各关联企业决定,出资人不应享有申请权。
5.管理人。管理人享有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权。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关联企业,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是否混同有较为深入的全面了解,对实质合并原则的效用也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减少管理人的工作量,免于对混同资产、债权债务归属的划分,实现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管理目标,尤其是促进重整工作成功,因此,管理人具有提出实质合并破产或重整申请的动力与能力,并完成举证责任。在我国已有的案例中,如特毅系合并破产案、湖南太子奶合并重整案,均由管理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因此,必须充分重视管理人在提出实质合并请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原则上,申请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前向法院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在查明关联企业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事实之后,实质合并申请提出得越早,越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如申请提出过晚,关联企业个别破产程序的深度进行可能会使实质合并丧失意义。
(三)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不同申请人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情况的了解渠道和掌握程度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管理人及债务人申请实质合并,应当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情况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质合并申请,只需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提供具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即可,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由各关联企业或者其管理人承担。在实践中,为了全面、充分地了解情况,确认法人人格是否混同的事实,管理人往往会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就此问题提供专项的咨询报告,以提高举证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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