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债务人财产纠纷程序之探讨
作者:魏利平 李迎春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4687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2、撤销权之诉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破产撤销权是依据民事撤销权的原理针对破产之特殊情况设置的,旨在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对破产财产无实际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如英国即将“制定撤销不公平的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转移与交易的规则”视为破产法最重要的目标。 1因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
新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对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学者从撤销权行使主体、行使方式、相应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但在审判实务中,笔者发现对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和行使方式及32条中偏袒性清偿的构成要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界线和标准,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将破产撤销权适用扩张至合同法的范围,即对赋予管理人或债权人在无法依据破产法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行使撤销权,并对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情形分别单独作出了规定,包括无担保债务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银行自动抵扣到期债权的撤销、履行生效判决或基于执行的个别清偿的撤销等,因由可撤销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管理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赋予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敦促其行使的权利,如果其不采纳,债权人可直接向破产案件的审理法院提出申请。
3、追回权之诉
目前,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追回权这一概念,新破产法第34、35、36、37条多以追回、取回、收回等文字来表述,对于有些财产的追回也未以诉讼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追回权之论述试以从总体上概括以返债务人财产为请求的相关诉讼,大体可包括以下情形:⑴管理人对因破产可撤销及无效行为取得的追回财产的请求权;⑵债务人未缴纳的出资人拒不向管理人缴付其认缴的出资或股本,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拒不向管理人退回非正常收入的,管理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回;⑷质权人、留置权人对质物、留置物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拒不归还管理人的,管理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通过上述追回权之诉,从而达到恢复因某些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遭受破坏的债务人的财产利益重新归入债务人财产。
三、程序之衡平
在处理财产性实体权利方面,破产程序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程序单独运行进而实现破产目的。破产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这种相对独立又融合的关系模式上看,破产制度需要设置许多周边程序来满足不同的程序需求,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等。
破产法官对破产程序的深切感知和矛盾纠结最终体现在破产程序公正和效率的权衡。长期民事诉讼案件的久拖不决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因此,从一定程度上,破产法官更倾向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实体性权利纠纷,以利于降低程序成本,提高程序效益,实现程序上的经济、迅捷。但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债务人财产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趋势更加符合处理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而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程序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那么,如何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破产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融合衔接,实现破产程序公正和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将是构建和完善破产制度长期思考的问题。
四、立法完善之思考及建议
1、立法应当从定性和构成上对债务人财产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新破产法第30条对债务人财产以时间限制为标准作出概括性规定,并未从财产构成从定性上作出宏观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似乎试图进一步完善扩充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定性上界确规范实体性财产权利纠纷非诉解决程序。例如别除权、取回权的行使。立法应当从行使主体、期间、管理人的审查方式、以及管理人最终以何种方式作出认定等等方面做出具体程序上的规定。虽然非诉解决方式更直接解决实体财产权利纠纷,但为维护破产程序公平原则,应当明确规定有争议的实体性财产权利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3、破产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亟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虽对债务人财产变动的相关制度进行论述,但未能对涉及债务财产的诉讼中程序问题做出的具体详实地论述。立法应当对破产程序中实体性权利纠纷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予以具体的规定,以便减少相关争议在进入诉讼程序时遭遇许多程序上的障碍,促进破产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从而保障破产程序有序、高效运行,实现破产程序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统一。
1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作者简介:魏利平 安阳市中级人民 破产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13937201113
李迎春 安阳市中级人民 助理审判员 四级法官 3163085
E-mial:ayzypc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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