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请登录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解决债务人财产纠纷程序之探讨

作者:魏利平 李迎春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4689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财产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亦使用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在新旧破产法的基础上就债务人财产范围及实体性的财产争议作出进一步完善和制度构建。随着经济发展和财产权利内容的扩张,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大致包括以下几项:(1)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尚未到期的债权。(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股东权。(4)共有财产份额。(5)债务人享有的知识产权。(6)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7)因纠正违法执行所执行回转后的财产。(8)债务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9)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同时,应当看到一方面因管理人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等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另一方面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别除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下面笔者将从程序上围绕影响债务人财产变动的相关制度进行初步论述。

    二、有关债务人财产纠纷之程序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总体来说,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指审理程序)属于裁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规范审判权与诉权运行的法律规范;而关于破产程序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说法,概括起来有:总括执行程序说、非讼程序说、诉讼程序说、特殊程序说等。对破产程序性质认识的差异直接决定着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的具体范围。

    多数学者认为,破产实际上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 1破产程序的主要任务就是公平清偿债务,而不是解决纠纷。其与执行程序相比,均是由具有国家强制力机关,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所负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强制履行的司法行为。但事实上,即便持总括性执行程序观点的学者也会承认,破产程序的任务与强制执行程序的任务差别很大,任何国家的破产法、破产程序都不可能局限在执行规范的范畴之内,必然要面对大量的需要法院裁判的纠纷,比如破产实体要件的审理、破产宣告裁定的做出、破产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众多破产方案的裁定认可,以及其他与破产财产相关纷争的大量审理裁判等等。“纠纷”、“裁判”渐渐改变了破产程序的纯粹程序性质。其结果,破产程序的目标渐渐多元化了,现实中的破产制度需要设置许多周边程序来满足当事人不同的程序需求。可以看出,其中除了总括执行程序的性质外,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容纳多种程序在内的一种复合型程序,自然也包括纠纷的审理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除了常见的债权债务纠纷外,涉及所有权、担保权、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实体权利义务纷争。从某种意义上,这些实体性财产权利和民事上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没有根本区别,由此引发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新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上两款规定,从立法上,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实体性权利义务纠纷提供了依据。

    旧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较少,新破产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从程序上设计了一些制度规定,如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抵销权等,但也并未从程序上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清理和收回债务人财产一直是困扰破产法官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在对债务人财产范围完善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财产适用法律问题,进一步具体设定了债务人财产收回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侧重从诉讼程序上来保障债务人财产收回救济途径,但仍有待完善有关债务人财产清理和收回制度程序方面的具体构建,以有利于实现破产撤销权、别除权等在司法过程中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制度的规范运行。

    在解决债务人财产纠纷中,目前,在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中,收回债务人财产的制度大致包括: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撤销权、追回权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由权利人收回的制度大致包括:取回权 别除权等。在此,笔者试从程序上探讨如何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厘清债务人财产收回之脉络。这种程序的探讨包括两种路径的思考:非诉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

 

 1王淑玲、刘海东:《论我国破产程序的目标模式及其完善》,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2 韩长印、郑金玉:《民事诉讼程序之于破产案件适用》,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3
电话:0531-88911266       地址:     E_mail:qypcyczyj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