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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债务人财产纠纷程序之探讨

作者:魏利平 李迎春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4685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解决债务人财产纠纷程序之探讨

——兼议破产程序之衡平

魏利平  李迎春*

    摘要: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应当进一步界定和完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为厘清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变动之脉络,本文试从程序上对债务人财产的实体性权利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论述,包括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路径之探讨。破产程序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程序单独运行,破产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实现需要设置周边程序来满足。债务人财产的相关制度亟待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 民事诉讼

    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引入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以区别于破产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及从程序上清理和收回这些财产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点,本文试从程序上围绕影响债务人财产变动的相关制度进行初步论述。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我国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引入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概念,并对此做出了清楚的界定。 1新破产法关于“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我国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债务人财产是破产财产的基础,其外延要大于破产财产。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旨在保证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公平维护,并进而保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基础,债务人财产范围是实现破产财产变现最大化的基础。

    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实践看主要采取两种标准:一是所谓膨胀主义;二是所谓固定主义。所谓债务人财产固定主义是指债务人财产的时间基准“固定”在破产申请或破产宣告的一点上,自此以后直到破产程序终结或破产免责的确定,破产人所取得新财产均归属自由财产范围,不计入债务人财产。从我国的破产立法看,我国采纳了债务人财产的膨胀主义,不以破产申请或破产宣告为基准时,比较客观科学,符合国际惯例。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里的财产既包括厂房、设备、资金等有形财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无形财产,也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破产财产”是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概念。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广义的破产财产内涵与新破产法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则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广义的“破产财产”概念。新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财产便是狭义上的概念,仅指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前用以清算并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2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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