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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状况调查

作者:宋小毛 耿栋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9345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2、破产人财务未记载但业已形成的财产。根据接管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反映确属债务人所有但未被财务记载的财产,管理人应当进行调查,如各种类型的实物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查明有关财产的情况及管理人将其确定为债务人财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虽由债务人管理或控制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借用、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用、使用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债务人尚未完全支付对价的财产,债务人企业内的党、工、团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以上财产虽由债务人管理或控制,但并非属债务人所有,权利人可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该部分财产。对于上述财产,管理人应当进行调查,并明确确定权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是否存在破产欺诈行为的调查。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以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管理人应进行调查。

    5、是否存在偏袒性清偿行为的调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全部清偿情况进行清理,对债务人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进行调查。

    6、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调查。列明债务人设立时出资人的名称、出资形式、出资数额、所占比例、缴纳出资的期限等,并对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进行调查。

    7、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及占用财产情况的调查。调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职部门等基本情况,对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占用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收入及侵占的情况进行调查。

    8、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针对债务人具体情况,对债务人财产整体处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资质、客户关系、营销网络、人力资源等因素予以调查,并分析和说明产生影响的原因、程度以及可能使债务人财产产生价值增值的幅度等。

注释

①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4版,第159页。

② 见1992年《荷兰民法典》第3编“财产法总则”,第1节定义,第3:1条。

③ 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1条。

④ 见1992年《荷兰民法典》第3编第3:6条。

⑤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第314页。

⑥ 见《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

⑦ 见《企业破产法》第35条、36条。

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款第6项规定“企业清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⑨ 见《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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