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状况调查
作者:宋小毛 耿栋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9341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刍议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状况调查
宋小毛 耿栋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破产程序中,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财产状况调查的详尽、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破产程序目标能否最大程度的实现。财产包括物和财产性权利,和资产有严格区别。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可以从时间、空间及类型三个方面予以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财产状况调查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等同视之。财产状况调查应坚持以接管为基础、以财务资料为主线、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三个原则。财产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关键词:破产 财产状况 调查
一、引言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之所以法律作如此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的物质核心,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债权人所获清偿均以此为基础,债务人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作为破产程序履责者的管理人,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任。
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采用膨胀主义,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在实践工作中,管理人要作好财产状况调查,必须准确理解财产的的定义、厘清财产的类型、界定纳入调查的财产范围并采取有效的调查方法和步骤。
二、财产概述
(一)财产的定义
1、财产的概念。在现代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中,财产一词屡见不鲜。依通说,所谓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财产上权利之总体,谓之积极财产;财产上义务之总体,谓之消极财产①。在破产程序中,财产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专指积极财产,对于财产上所附之义务,将通过债权申报确认、继续履行合同等特定程序予以解决,所以,纳入管理人调查范围的财产应仅指积极财产。
2、财产的组成。大陆法系的财产概念准确阐述了财产的构成,所谓财产,包括一切物和一切财产性权利②。
(1)物。物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③。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如飞机、船舶、车辆、机器设备等,货币,是一种特别动产。
(2)财产性权利,是指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④。财产性权利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二)财产与资产的区别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是人民法院、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性资料,概念的相似性使人们常常将“资产”视为“财产”,由此,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资产也常被误认为是管理人调查的全部范围。诚然,资产和财产在内容上大部分是重叠的,但是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有严格区别。
1、资产多用于会计学和经济学,而财产多用于法学,两者归属的学科领域完全不同,在破产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中,当然应更注重于财产概念,而非资产概念。
2、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各种具体的资产类型只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限定的确认和计量条件,才能在表中体现。而法学上的财产是概括性的概念,并无确认和计量的限制,所以,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相反,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资产,可能并非财产。例如,企业员工履行职务创作的书籍、绘画等作品,著作权属于企业,属财产范围,但其却可能因成本不能可靠计量而不被确认为资产;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所列的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都属费用化的科目,两者既不是物也不是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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