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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状况调查

作者:宋小毛 耿栋  发布时间:2012-11-26  浏览量:9346 次   来自:破产资产网

    五、财产状况调查的原则

    财产状况调查是一项复杂、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管理人在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以对债务人的接管为基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法定职责之一⑨,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是全面性的接管,接管的财产反映了债务人管理或控制的财产范围,接管的财务资料能够反映会计上对资产的确认以及涉及财产情况的各种线索,接管的许可证书、人力资源制度、营销策划方案、技术文件等能够反映影响企业财产整体价值的各种因素,接管的合同、法律文书等资料可能反映由债务人所有但出租、出借给他人的财产的情况。所以,在对债务人接管时,管理人应同时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分期分批、逐渐深入和全面的调查。

    (二)以债务人财务资料为主线。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是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基本要求,虽然财务会计资料不能涵盖法律意义上的全部“财产”,但自企业成立之始就设立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能够详尽地反映企业入账的资产情况,对已产生支出但未记入账面的资产能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对出资者缴纳出资的情况会有所反映,对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行为以及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经常能够在财务资料中寻得蛛丝马迹。

    (三)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侵权行为法》、《证券法》、《票据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对物和财产性权利的构成及权利行使作了详细规定,新《企业破产法》对可能增加或减少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一一列示,因此,管理人所作的财产状况调查应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得随意创设物或财产性权利的类型,并依法界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讼争。

    六、财产状况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财产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一)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的调查

    通过调取债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查明债务人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股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及其出资方式、数额和所占比例,债务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以及债务人的组织机构、主要产品或服务等基本情况。

    (二)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

    该部分调查是调查工作的核心,主要是针对物、财产性权利、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影响财产整体价值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相关内容包括:

    1、债务人财务记载的财产状况,即管理人对破产案件受理日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所列各项资产进行调查,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调查数量和存放地,银行存款调查开户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实际接管与账面存在差额的,要对差额形成原因进行调查。

    (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调查有价证券的名称、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单位名称、数量、面额、利率、市价以及是否存在应收而未收回的股息、利息等情况。

    (3)应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查明票据的名称、出票人或付款人名称、付款期限、金额等情况,应收债权查明欠款单位名称、欠款数额、账龄、最后一笔业务发生时间以及对每笔债权可收回性进行分析,欠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设定担保的以及债权属于法定可行使留置权的,应特别进行调查。

    (4)长期股权投资,调查被投资单位名称、出资方式及数额、股权比例、其他股东情况、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及进行股权价值分析。

    (5)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财产。查明财产名称、规格、数量、账面值、净值、存放地、影响变现的因素等。

    (6)无形资产,包括债务人登记入账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查明权利类型、证书编号、权利期间、以及对相关权利进行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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