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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海外债券重组的步骤及经验——以赛维LDK重组案等为例

作者:杨勤宇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量:11454 次   来自:《债券》杂志

  境内企业境外债券违约后处置的三点经验

  面对与国内截然不同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市场,违约后如何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是摆在境外发债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结合境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海外债券偿付顺序问题需要考虑

  采用BVI安排的境外企业受海外注册地或发债所在地法律管辖,同时又对国内经营实体的资产缺乏实际控制力,这直接影响到对债券持有人的清偿。开曼太子奶、赛维LDK、尚德电力均为控股母公司,而湖南太子奶、江西赛维、无锡尚德则为其境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太子奶为例,花旗银行作为银行债权人申请开曼太子奶破产,并由开曼法庭指定香港保华顾问为破产管理人。虽然开曼大法庭对开曼太子奶的破产案拥有管辖权,所做的裁定合法有效,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其破产裁决并不具有域外效力,而香港保华及其委托律所并不掌握湖南太子奶的财务资料,也未能实质性参与到湖南太子奶破产重整过程中。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依照该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而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再结合赛维和尚德案例来看,海外债务重组和国内债务重组并行开展,但海外债券持有人对于境内资产缺乏追偿能力,相比境内债权人具有次级特征。对离岸控股结构类的公司而言,相比于境内掌握经营性资产的债权人而言,海外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处境较为被动。

  (二)法律环境不同,面临很多新问题

  目前,境内企业海外债务重组主要涉及美国、中国香港、英属群岛等管辖地域,不同国家或地区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体系中对债务人可选择的解决途径、不同途径下的法律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司法机构的介入和权限等均有不同规定。面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债务人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发债企业基于法律适用或实施便利等方面考虑变更管辖地区,如在粤海重组案中,为确保最终方案的实施,粤海在英属群岛设立实体,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提高债权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个别债权人的不配合影响整个重组进程。此外,海外债务重组有很多惯例是国内企业不熟悉的,需逐步使用和磨合,如在粤海重组案中,海外债权人在同意重组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广东省政府花费0.2亿美元买断债权银行和债权持有人诉讼重组企业管理层的权利。

  (三)债券重组周期长,等待成本高

  笔者对国内破产企业进行的统计显示,破产和解案例的债务偿还期限均在3个月之内,而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案例的债务偿还期限则远高于破产和解:46%的破产清算案例债务偿还期限均在3年以上,个别案例偿还期限甚至达到8年(闽发证券),而债务偿还期限在1~3年之间和1年之内的案例占比均为27%;从重整案例来看,其偿还期限要明显短于清算案例,其中债务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和1~3年之间的均为38%,而3年以上的案例占比仅为24%,个别案例最长期限也未超出5年。从境外来看,债务重整的时间周期同样漫长,跨越世纪之交的粤海重组历时两年半才形成债务重组方案;赛维LDK在2013年4月未能全部兑现2379.3万美元的可转换债券,出现债务违约,于2014年2月启动债务重组,同年12月完成,耗时也在一年半以上。

  注:1. 恒瑞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为江西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由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股40%,为赛维LDK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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