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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加园: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作者:庄加园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量:6340 次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⑩参见Dorothea Assmann,Vormerkung,S.5.
  (11)参见张艳:《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12)参见许德风:《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法学家》2009年第6期。
  (13)参见BGH NZI 2011,143,144.
  (14)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54页。
  (15)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251页。
  (16)参见李永军:《论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7)参见李永军:《论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8)从美国司法实践考察,破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合同,要受到“过重负担检验”和“利益平衡检验”(参见许德风:《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9)参见MünchKommInsO/Ott/Vuia,2013,§ 106 Rn.21.
  (20)参见李永军:《论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吴春岐:《论预告登记之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21)参见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4页。
  (22)参见李昊、常鹏翱、叶金强、高润恒:《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8-451页。最近有学者撰文认为,如以德国法的预告登记作为参照,我国的抵押预告登记因缺少物权客体、不动产登记簿、债权人的再处分行为,只能作为债权质权(参见张双根:《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之质疑》)。
  (23)参见Dorothea Assmann,Vormerkung,S.250.
  (24)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35页。
  (25)参见MünchKommInsO/Ott/Vuia,2013,§ 106 Rn.19.
  (26)参见金可可:《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法学》2007年第7期。这一论断只注重所有权预告登记的事实结果,忽视了预告登记的物权内容不限于所有权,也可能包括其他各类他物权,因此其结论尚值商榷。
  (27)参见MünchKommInsO/Ganter,2013,§ 47 Rn.5.
  (28)参见Hsemeyer,Insolvenzrecht,Kln:Carl Heymanns,1992,S.412.
  (29)参见Dorothea Assmann,Vormerkung,S.255.
  (30)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06页;王欣新:《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31)参见《预告登记纠纷相关的疑难问题》,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5700a166a2012/2012827wangyi16284.shtml.
  (32)参见崔建远:《物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1页。
  (33)参见王欣新:《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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