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在新疆地区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宋小毛 耿栋 发布时间:2015-01-20 浏览量:45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解决运行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取消人为设置的受理条件,降低破产立案成本。新疆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规定,依法受理破产案 件,不应超越法律规定主观设置破产立案障碍,不应把企业是否有财产、是否有充足 的清算费用、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等作为立案的前提,保障当事人通过破产程序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畅通。
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定管理人、认定破产债权、处置破产 财产以及公平清偿债权,有效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保证破产程序合法,保障依法全面维护破产案件所涉及相当利益方的权利,树立破产 制度的公信力。
2、确定合理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审判人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由于破产 案件的工作量与普通民商事案件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合理折算破产案件工作量非常重 要,内地许多法院的先进做法可以作为新疆地区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考核的借鉴参考。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以二审案件为基数对破产案件进行折算考核,破产 案件从立案审查阶段就开始计算工作量,随审期每季度计考 2 件,计考期为 2 年,共 计 16 件。为敦促法官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规定:破 产案件在立案后 2 年内审结的,结案时仍按 16 件计算;如因法官督导不力或工作拖 延导致 2 年内仍未审结的,自 2 年期限届满按延长期间每季度扣减 2 件,总扣减数以16 件为限。
3、充分发挥管理人机构专业作用,提升破产程序效率。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制订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规范》、《管理人职责履行考评细则》明确了辖区承办 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的范围、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内容以及对管理人进行考评的机构、 程序及奖惩制度,可以对全疆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充分发挥管理人机构的专业 作用起到借鉴。
(1)科学合理确定管理人
虽然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乌鲁木齐地区中介机构有三十五家,但很多中介机构并未接触过破产清算案件,缺乏清算经验,加之乌鲁木齐地区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年均不到十件,如果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 机构中选任管理人,不仅影响破产案件处理质量而且会使很多中介机构长年处于无案 可办的境地,不利于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鉴于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 据编入管理人名册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经历、业绩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在《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规范》中明确九家中介机构为近期承办辖区破产清算案件的 管理人,并将九家中介机构分为 A 组和 B 组,A 组承办较为重大的破产清算案件,B组承办一般性的破产清算案件。
(2)加强对管理人履责的动态考评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职责履行考评细则》共十一节,进一步细化了 管理人承办破产清算案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并且对管理人团队自成立至破产终结均 规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其中还规定,考评机构由法院及九家中介机构的业务主办组 成。考评过程中,由承办法官提出考评意见,填写《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综合考评表》, 提交考评机构作为考评参考。考评机构通过调阅破产案卷及核实《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综合考评表》确定考评结果。考评情况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3)建立合理的管理人报酬机制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规范》明确管理人报酬基数按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比例限 制范围的上限全额确定;计划内破产及由政府部门参与的破产清算案件,按上限的 70%确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以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报价为管理人报酬依 据,除发生不可预见情形的,不作上调。
(4)建立公平的管理人的奖惩制度 对管理人的奖惩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确定管理人的执业资格和等级。A 组管理人连续两次考评等级为优的,在 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优先选择;考评等级为中的,取消一次轮候资格;考评等 级为差的,降级为 B 组管理人。B 组管理人连续两次考评等级为优的,且其考评分值 按其组内考评分值的 90%计算均已达到 A 组良以上等级的,可晋级为 A 组管理人;考 评等级为中的,取消一次轮候资格;考评等级为差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责评级为优的,报酬按报酬基数的 100%计付; 评级为良的,按报酬基数的 80%计付;评级为中的,按报酬基数的 60%计付;评级为 差的,按报酬基数的 40%计付。
4、设立无产可破案件费用基金,解决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来源问题。 市场化的中介机构管理人是要靠取得劳务报酬维持生计的,对于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 产费用的案件,应考虑建立基金解决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可会商地 方政府,取得财政支持设立该项基金,或者由破产受案法院从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中提 取一定的比例设立管理人基金,当某些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时 从该类基金中支取,以解决管理人基本的生存问题。
5、加强对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升专业水平。在新疆地区,应当建立以本地 高等院校、法院、管理人机构为主的破产制度理论研究机构,除重点研究新疆地区在 实施破产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和难点问题外,还应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的破产制度。新疆地区的破产制度研究应与内地省区紧密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不断提升破产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并带动执行能力的提高。
六、结语
虽然我国破产制度还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过程中,特别是新疆地区在破产制度实 施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思想观念、理论研究、专业水准等方面与内地许多省份 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但本文希望籍一管之见,抛砖引玉,引起政府、法院、理论界等业内人士对破产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广泛重视,共同推进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