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成立。为明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11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切实提升破产管理人选任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破产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为切实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福建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区域信用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正确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任务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落实去产能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