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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4  浏览量:1204 次   来自: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

(2016年8月17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正确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使用  全市法院建立统一的管理人名册,基层法院不再单独编制管理人名册。各法院按照本办法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三条  管理人的类型  管理人的类型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以联合体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已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其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审计费、律师费从管理人报酬中支出,不列入破产费用。联合体取得的管理人报酬如何分配,由联合体自行决定。联合体无论因何种原因解体,立即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条  管理人的分级及分级标准  对编入名册的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管理人3-5名,二级管理人10名,其余均为三级管理人。一级管理人数量根据破产案件审判需要动态调整,在分级考核时确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被评定为一级管理人:

  (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少于10件次;

  (三)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四)具备担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破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具备以下条件可被评定为二级管理人:

  (一)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少于5件次;

  (三)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备担任疑难复杂案件破产管理工作的能力。

  除一、二级管理人以外,其余均为三级管理人。

  对联合体评定等级时,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年限按组成联合体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工作年限长的确定;承接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以及具备律师资质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从业人员数,累加计算。对联合体评定等级时,优先考虑评定较高等级。

  第五条  破产案件的分类  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和普通破产案件两类。

  重大破产案件包括: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市、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重大破产案件以外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视为普通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类别由破产案件审判庭确定。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拟确定破产案件类别为重大破产案件的,应报中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批准。

  第六条  管理人的一般选任  无锡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一般从无锡法院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审判庭确定破产案件类别后,报送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指定管理人:

  (一)对重大破产案件,由一、二级管理人在两日内自愿报名,有一级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一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报名的一级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一级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二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报名的二级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一、二级管理人报名的,从全体一、二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

  (二)对普通破产案件,由管理人在两日内自愿报名,有一、二级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一、二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报名的一、二级管理人仅一家的,直接指定该管理人;无一、二级管理人报名的,从报名的三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无管理人报名的,从全体三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

  (三)一、二级管理人每年承接案件数不得超过全体管理人上一年度承接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平均数。关联案件指定同一管理人的,按一件计。管理人承接的案件超过两年未审结的,自超过两年时起,每年计入承接案件数。管理人承接案件数超过上限的,立即暂停当年承接案件资格并在年度考核中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对超过上限承接案件数,在次年承接案件数中抵扣。全体管理人上一年度承接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平均数,由中院司法鉴定处在每年1月发布。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进行摇号操作时,应通知相关候选机构,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候选机构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摇号操作。

  第七条  管理人的竞争选任  对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重大破产案件,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竞争选任的方式,邀请编入本市、本省或全国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指定管理人。

  各法院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数量不得超过该法院上一年度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的10%,且不得多于2件。

  第八条  管理人竞争选任的具体操作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由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提出选任管理人的地域范围、资格条件等,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拟定公告后,交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根据选任管理人的地域范围,发布在本市、本省或国家级媒体上。公告提供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报名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和破产管理工作预案。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可以重新公告一次;重新公告后仍不足三家的,不再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

  采取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法院应当成立临时遴选委员会,临时遴选委员会由破产案件审判庭、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派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临时遴选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破产管理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以及破产管理工作预案、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给参与竞争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打分,指定得分最高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临时遴选委员会还应按照得分情况,确定一至两家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九条  管理人选任的公示  管理人选任完成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院内网和外网同时发布公告。基层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还应于3日内报送中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第十条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人民法院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管理人的任职禁止和任职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破产管理工作: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七)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发现本机构或其派出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书面说明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扣分或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除名。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分级考核  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进行升级、降级、除名。

  无锡中院根据业务需要每1年至3年对管理人进行分级考核,采用管理人自评、法院考评、专家评定三者结合的办法确定管理人的升级、保级、降级。分级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年度考核的得分名次,一级管理人的最后一名降级为二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的最后三名降级为三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的第一名升级为一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的前三名升级为二级管理人。

  一、二级管理人工作有重大差错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或直接除名;三级管理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最后一名或工作有重大差错的,直接除名。

  第十三条  管理人的各自独立  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管理人处兼职。

  管理人应在本办法公布后10日内向无锡中院司法鉴定处提供工作人员清单和股东名单,之后遇工作人员或股东变动,应在10日内向无锡中院司法鉴定处报备。弄虚作假、逾期不报的,直接除名。

  管理人不得聘请其他已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承接的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提供审计服务或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新旧管理人名册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后,原被编入无锡市区、江阴地区、宜兴地区管理人名册并实际担任过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继续编入统一的管理人名册。

  原被编入无锡市区、江阴地区、宜兴地区管理人名册并实际担任过破产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暂列为二级管理人,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暂列为三级管理人。本办法实施满一年,本院将对管理人进行首次分级考核,评定管理人等级。首次分级考核前,普通破产案件在自愿报名的全体管理人中摇号指定,重大破产案件在自愿报名的二级管理人中摇号指定;普通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条件,报中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批准,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中摇号指定。

  第十五条  新旧选任办法的衔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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