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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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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4号丨明确破产重整案件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214号丨明确破产重整案件环境污染治理共益债务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本站 浏览:2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创新适用多种裁判执行方式,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请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申请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本站 浏览:2

赤峰中院对安泰供热公司启动的执行程序,是由对九凤热电公司的执行程序衍生而来,而不是独立的执行程序。在九凤热电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九凤热电公司管理人有责任管理、归集九凤热电公司的财产,安泰供热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属于九凤热电公司的破产财产,债权人只能通过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进行救济。2015年5月8日,凌源法院受理九凤热电公司的破产申请,赤峰中院在知晓九凤热电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中止执行程序,仍然以安泰供热公司未履行义务为由继续采取执行措施,违反了破产法上述规定。

广州中院案例 |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

广州中院案例 | 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本站 浏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被管理人接管,由管理人行使经营管理权、财产处置权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见,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不能再代表破产企业进行意思表示。债务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破产管理人认可或授权的情形下,径行以债务人的名义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该再审申请不予接纳。

上海三中院案例 | 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可以不受是否解除购房买卖合同因素的影响判定为优先债权

上海三中院案例 | 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可以不受是否解除购房买卖合同因素的影响判定为优先债权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本站 浏览: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买受人所支付的购房款可以不受是否解除购房买卖合同因素的影响判定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甘肃高院案例 | 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

甘肃高院案例 | 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本站 浏览:2

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宁德中院案例 | 债权人有关变更重整计划内容的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宁德中院案例 | 债权人有关变更重整计划内容的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浏览:2

债务人重整计划内容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受偿方案,属于重整计划的组成部分,且已经法院裁定批准。现债权人不认可重整计划中确定的优先债权受偿数额,实质上系对重整计划内容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有关变更重整计划内容的诉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烟台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仅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程序终结,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终结

烟台中院案例 | 破产程序终结仅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程序终结,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终结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浏览:2

破产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仅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程序终结,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破产法规定,即使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也是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而不是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具备确认注销破产人主体资格的效力。本案一审已立案受理,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实体审查范围,即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也是中止诉讼追加适格当事人,一审以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程序终结为由认定企业法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荆门中院案例 |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仅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并无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荆门中院案例 | 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有异议仅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并无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浏览:2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法,仅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并无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宁波中院案例 | 债权人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起诉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进行追加分配缺乏依据

宁波中院案例 | 债权人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起诉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进行追加分配缺乏依据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本站 浏览:2

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提存后用于债权分配,该情形实际是破产终结后要求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追加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的,债权人有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债权人在超过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期限后起诉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赔偿款进行追加分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社保债权滞纳金的认定

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社保债权滞纳金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28 来源:本站 浏览:2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受理A公司(民营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年10月16日裁定A公司实施重整。管理人接受指定并接管了A公司。在审查A公司移交的人事资料时发现,A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有在册职工57名,拖欠职工工资80余万元。经向A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已经欠缴社保费用多年。管理人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A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后,为使A公司的财产实现保值增值并进一步摆脱困境实现重生,决定A公司继续经营。针对法院受理对A公司重整的申请后新欠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认定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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