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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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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最典型的3个房企破产案例

最典型的3个房企破产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6 来源:本站 浏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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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本站 浏览:2

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措并举,重拳整治虚假诉讼。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了一大批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并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完善查处惩治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重庆破产法庭 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 成都破产法庭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本站 浏览:2

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破产审判协作,重庆破产法庭与成都破产法庭首次联合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本次以债务人财产处理、债权确认、程序适用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主,以期统一成渝两地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审理程序,合力打造区域司法协作示范高地,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苏法院打击防范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防范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本站 浏览:2

虚假诉讼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之一,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民间借贷领域防范惩治虚假诉讼工作,2019年以来,深入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整治工作,并在总结专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信息支撑,坚持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坚持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审理,严把立案、审理、执行三大关口,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诉讼,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有效提高了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各类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案件1310件,罚款金额50087550元,处以拘留案件108件,多次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发布典型案例52件。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本站 浏览:2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破产审判工作的关注,提高社会公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切实优化全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别选取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五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苏州中院 | 苏州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21-2023)

苏州中院 | 苏州破产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21-2023)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本站 浏览:2

作为苏州法院五个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紧密关联的“国字号”专业法庭之一,苏州破产法庭深入牢固树立现代化破产理念,引领全市法院高水平推进破产审判工作。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苏州破产法庭牵头的“办理破产”指标获评“全国标杆”;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苏州法院“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标连续三年获评满分、“市场主体退出通道畅通”指标2022年位列全省第一。

江苏高院 | 江苏法院“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 | 江苏法院“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11 来源:本站 浏览:2

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化“执破融合”改革,推动执行和破产办案理念、资源、程序、手段融合,以执促破、以破促执,为市场主体出清和重生提供助力和保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纾困解难。

浙江高院 | 债权人能否对履约保证金行使破产取回权?

浙江高院 | 债权人能否对履约保证金行使破产取回权?

发布时间:2026-09-10 来源:本站 浏览:2

案涉履约保证金及其进入的银行账户均未特定化,且进入债务人账户后债权人丧失了对款项的控制权,故履约保证金并未特定化。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或其替代物。案涉履约保证金即使已特定化,但已毁损灭失,债权人主张作为等量价值货币与债务人其他货币财产无法予以区分,故取回权不成立。

最高院 | 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物权变更效力,不能以此行使破产取回权

最高院 | 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物权变更效力,不能以此行使破产取回权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本站 浏览:2

本案中,虽然陈淑兰与金典公司及王永烈三方签订了《抵款协议》,案涉的车位也交付给陈淑兰、韩冲占有,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位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在陈淑兰、韩冲名下,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该车位仍为金典公司所有,陈淑兰、韩冲基于《抵款协议》对案涉车位享有的权利仍系债权。

北京一中院案例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能再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北京一中院案例 |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则债权人的债权人不能再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发布时间:2026-09-08 来源:本站 浏览:2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虽规定了债权人可代债务人之位向相对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仅系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情况下的代位行使保存债权的行为,并非完全代位权。本案原告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其所主张的对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但其尚未提起代位权诉讼。此种情况下,因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行为,致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其债权”“未及时申报债权”之情形消灭,即已不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原告亦不能再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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