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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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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
让西电东送重点项目接续发光 ——青海法院审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案纪实

让西电东送重点项目接续发光 ——青海法院审理华鑫水电破产重整案纪实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67

2021年6月24日,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建设,标志着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取得成功。

湖南高院案例:已设定质押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但除非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否则无权要求返还质物

湖南高院案例:已设定质押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但除非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否则无权要求返还质物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民法研习 浏览: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通过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明确破产管理人要取回质物,应当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这两种途径,从而限制管理人对质物的取回权,有效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 和解、综合类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 和解、综合类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浏览:100

和解、综合类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 重整类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 重整类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 浏览:85

2021年度,上海破产法庭切实发挥破产制度功能,审理了一大批案件。从中总结了15起典型案例,现分两期推出,供研究交流参考。

债权人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无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人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无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发布时间:2026-03-27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浏览:70

中原资产公司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规定,向金誉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中原资产公司不得提起本案债权确认之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中原资产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其向金誉公司管理人提出破产债权异议申请等同于申报债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债务人股东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就抽逃出资产生的负债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

债务人股东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就抽逃出资产生的负债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浏览:4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薛博文、杨梓杰、杨曼丽在设立和联盛公司后立即将出资款抽回,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且薛博文、杨梓杰举证证明其为和联盛公司的经营活动支付的相关开支的事实,在管理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主张以对和联盛公司享有的债权与抽逃的出资款相互抵销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1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浏览:98

2021年,江西高院将破产审判作为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切入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抓手、“走稳前列、争做标杆”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狠抓执转破和积案清理工作,全省法院审理了一批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指导,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江西高院评比确定了2021年《江西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法院学习参考。

企业高管工资虽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进入破产程序后仍应按照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债权

企业高管工资虽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进入破产程序后仍应按照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债权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重庆破产法庭 浏览: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淮山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故对于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争议应优先适用该法律条款。孙修文就其工资纠纷虽经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但孙修文自述在淮山公司工作期间,其聘书上载明的职务是总经理,实际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建设。故其系高级管理人员,结合淮山公司存在管理失当、长期非正常经营的情况,向孙修文支付高额工资,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基本生存权的立法精神。

山东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

山东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破产法实务 浏览:79

2021年12月3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李某、丁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并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这是东营区法院开展具有类个人破产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以来审结的第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是山东省首例类个人破产和解案。根据清理方案,除豁免财产外,现有房产、车辆等变现处理清偿债务,免责考察期为5年,免责考察期间偿还债务共计160万元,超过160万元的收入部分的80%用来清偿债务,20%自行留用。债务清理方案执行完毕后,李某、丁某背负1.6亿元债务免除,重新开始新生活。

苏州中院 | 苏州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苏州中院 | 苏州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苏州中院 浏览:107

苏州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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