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中院案例 | 破产受理日后新生税款(非财产处置所产生)及滞纳金性质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企业管理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义务,而诉争税款是在破产申请裁定受理后新产生的应纳税款项,并不能认定为破产税款债权。
北京三中院案例 | 共益债务的支付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处理,请求支付共益债务的起诉应予驳回
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本案中,各方对共益债务的性质和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故应在破产程序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请求债务人支付共益债务的起诉应予驳回。
荆门中院案例 | 十五日异议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期间届满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或诉讼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从立法对相关权利的保护来看,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逾期仍可补充申报债权获得清偿,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是行使申报债权权利的延续,立法未剥夺债权人逾期申报的权利,故不应剥夺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应理解为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旨在提醒、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以便尽快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防止破产程序拖延。故该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期间届满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或诉讼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破产篇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近日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2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两例破产案件入选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
关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五问五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与英烈荣誉、破产重整、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马鞍山中院案例 | 针对共益债务的给付之诉,可以作出确认判决但不宜直接判决个别给付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的本意是保障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权,并非个别单独清偿。本案中债务人尚处于重整阶段,不宜单独个别清偿。况且,债务人是否存在其他共益债务,尚不得而知。如果存在同类其他债务,不排除统一序列按比例分配可能。因此,在本案中,可以确认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优先受偿,但不应直接判决个别给付。
成都联利投资有咨询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根据协会工作安排,经主管单位认可,自2022年起定期开展“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首届评选共有9家会员单位申报了14件参选案例。经评选委员会根据事前制订的《评选指标及评选细则》,对照案件的复杂程度、管理人的贡献价值、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案件获得的社会评价等指标,对参选案例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审,最终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制作了候选案例排名表,拟确定前10名参选案例作为“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2021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在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上,成都中院副院长龚成、成都破产法庭庭长马丽莎等向获评单位颁发了荣誉证书。为了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协会公众号、微博、网站等自媒体决定对获评案例进行展播。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报送的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第二批)
重庆市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2021-2022年)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由有关债务人(破产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法以破产程序解决纷争,须通过其他诉讼救济解决。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破产法以及配套规则方面开展相应立法改革,从而实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