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与作用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归属于简易破产程序的类别。简易破产程序是对普通破产程序的简易化,即对特定类型的破产案件在符合法定情况时适用简易化的程序审理。所谓简易化,如审判组织的简易化,不组织合议庭,由法官独任审判;简易并优化破产程序中的通知、公告、送达方式等;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次数,采用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采用书面、短信、电子邮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由于程序的简易化往往会赋予法官更多的管理破产程序的权力,为此要强调简化审理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公正保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要有合理的平衡,破产程序的简化不能以损害当事人权益、损害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为代价,不能损害程序设立的宗旨与目的。
王玲芳 | 浅析听证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
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债务清偿程序,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诸多主体权益,利益关系复杂,争议类型多样,既有涉及需要法院裁决的事项,比如是否给予临时表决权、是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清算与重整的相互转换等,也有不涉及法院具体裁决的事项,比如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对审计评估报告的异议、对管理人履职的异议等。前述争议既有需要法院作出相应文书来明确的,也有仅仅涉及个别事项的判断和决策,以推进破产程序的进程。
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的内涵价值研究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应由实质合并与非实质合并两部分内容组成,犹如飞机的两翼,只有同时重视和加强对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的研究才能够推动我国合并破产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现有的司法规范及实践大部分仅从程序集约的效率及成本考量非实质合并破产的内涵价值,从而有可能忽略非实质合并破产中蕴含的利益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社会稳定、经济效益发展等实体性的内涵价值。
杜万华 |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人民司法 | 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变更中的适用规则
重整计划之执行可谓重整程序之终点站,亦即能否达到重整目标之实际检验。重整计划的有效执行对重整成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阻碍,如果一遇到阻碍就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将会增加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成本,也不利于挽救危困企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允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都是导致重整计划需要变更的原因,前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出现较少,而不可抗力原则在重整计划变更中的适用主要表现为因不可抗力导致需要调整各方关系、变更重整计划的结果,即在重整计划变更中,不可抗力作为原因与情势变更作为结果往往具有关联性。因此,本文仅讨论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变更中适用的情形与程序规制。在民法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衡平与补充,具有天然的谦抑性,其适用受到了法律严格的规制。而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基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情势变更原则逐步演变为重整计划变更的主要原因,亦在适用中呈现出特殊的样态。笔者基于对实践样本的分析,通过厘清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变更中适用的逻辑动因,以期从实体上探讨重整计划变更中构成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从程序构建上平衡重整计划变更的保障适用和规制滥用之关系。
金融机构垫付破产企业工资按职工债权清偿刍议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此之后,运用企业破产法所确定的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出清或者盘活企业资产、引导社会资源等问题成为广泛共识。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激增,以重庆地区为例,自2017年起,近5年案件数量增长率均超过30%,近两年更是分别达到了56.49%、45.49%。随着新冠疫情的反复和持续,国家在宏观经济层面一直以稳经济、稳增长作为政策主线,但在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及社会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仍存在大量企业无法支持而陷入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境地。
朱敏、李画 | 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外股权投资是破产企业[1]的财产之一,对其进行清理与处置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但对外股权投资又不只是债务人财产,还关系到目标公司[2]的债权人等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且能否高效处置和变现,还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由于股权投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变现的复杂性,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处置其持有的对外股权投资,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做法亦不统一,甚至出现拖延处理消极对待现象。基于此,笔者从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类型梳理出发,以目标公司经营状态及股权价值为主线,类型化探讨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和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对外股权投资处置的特殊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期完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
破产程序中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安置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受偿
为统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裁判尺度、规范案件的审理标准、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与理念,供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适用,指引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解决类案不同判等问题。同时为体现案件的社会引导价值,传播司法理念、督促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五中院梳理了2021年以来本院及辖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法院审结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从中选取了8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杜万华 |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进程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破产法律逐渐发展完善,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破产制度依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的短板,其制度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研究如何推进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研究这一法律制度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进一步落实,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管理人发言精编 | 房地产企业破产篇
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首届京津冀破产管理人协同发展论坛中,围绕“行业协会发展”“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与“房地产企业破产业务”三大专题,多名学者、法官和管理人作了精彩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