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信息披露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实践中,表决所需的必要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知情表决实现程度较低。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立法理念下,基于回应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需求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体系化构建以表决权人需求为导向的充分信息披露机制,具体包括确立重整计划充分信息披露标准,增加事先主动书面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信息披露争议司法解决机制,健全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与清偿顺序
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用问题与债权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清偿顺位影响了债权人的起诉意愿。因此,如何认定债权确认之诉的收费标准,以及在不同的标准下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就股东或关联公司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进行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沙港案”中判决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受偿,首次在判决中引用了“衡平居次原则”,在理论上引起广泛争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认定股东或关联企业债权是否为劣后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理论联系实践,重新审视“衡平居次原则”引入《企业破产法》规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规范对象、适用标准及法律后果,真正做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税费承担问题分析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由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议以物抵债;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并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以物抵债的,通常会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税费具体如何负担。而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裁定书中往往不会对税费承担主体进行规定,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对相关税费的承担产生争议。
孙瑞玺、王滨 | 自然人破产制度主体之构造
主体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逻辑前提。主体类型、主体资格和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是主体制度的三大争议问题。通过采用比较法、社会实证、规范实证和文义解释等研究方法,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主体类型不是商事自然人,也不是商事自然人与非商事自然人,而是单一类型的民商事自然人;主体资格不是债务人“诚实而不幸”,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主体建构的立法路径不应采取分步推进立法模式,而应采纳整体推进立法模式。
“执行程序空转”的类型化审视与多维治理
诉讼程序中的“程序空转”现象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存在,但有其特殊之处。“执行程序空转”表现为程序运行形式合法但无社会效果、消耗时间甚至产生负面效果,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无可执行,即执行依据存在执行力缺陷;二是无须执行,即无诉诸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三是无效执行,即执行程序内耗式运行,表现为执行程序衍生严重以及过于形式化。“执行程序空转”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应从法主体、法环境、法规范、法机制四个层面,引导执行法官实质化解纠纷,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执行效能,增强裁判可执行性,规范执行救济程序,优化执行机制,以消减执行程序空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在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主旨发言
2023年10月21日至22日,第十四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王其江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开幕式致辞并发表主旨演讲。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破产法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来自全国各地的11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嘉宾精彩发言。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发言,由秘书处根据速录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邹海林:重整程序未申报债权的救济问题研究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违约的行为修正与规制路径
当前,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散见于司法解释、重整计划、重整框架协议等载体,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投资人是否履约践诺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的胜败,故本文立意于参照合同法领域为投资人“违约”设定法律后果,防止权利滥用。本文首先以案说法,引出债权人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司法桎梏及产生原因,继而引入“团体契约”“公平原则”“继续履行”“机会利益”论证了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性,并结合实践需要提出扩张重整计划约束主体、严格界定适用条件和责任类型、预先设定违约变更条款、引入再交涉义务等措施,以期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推动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浅析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下的商行为法,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破产程序,并不单指破产清算;实际上,由于各商事主体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各不相同,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规定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三种程序来应对不同的破产情形,而本文的后续内容也将围绕如何启动破产,即破产原因这个层面来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