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债权
公司破产指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没有能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和债务清理的状态。破产程序是集体强制清偿程序,在破产程序的进程中,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寻求救济的方式,如果债权人明知应在破产程序中寻求权利主张,却未在破产程序中持续追踪权利救济解决情况,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提出要求破产公司股东对其直接清偿,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个别清偿,这就违反了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及防止破产财产进行个别清偿的初衷。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是不能继续单独向破产公司股东主张权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应作不同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重庆五中院 | 破产程序中,股东劣后债权的认定标准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意味着股东投入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可以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破产程序中实施经营托管模式探索
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转型升级的影响,加之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的冲击,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制造型实体企业在发展中举步维艰,面临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对进入破产或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采用主营业务托管这一模式将促进企业顺利推进生产经营,转危为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1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青岛经济飞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富裕安康。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建筑业的支撑,建筑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就业解决、交通改善、住房供给的重要动力。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建设工程案件专业化审判,完善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建筑行业协会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探索促进建筑行业专家出庭参与诉讼,使更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江苏江成 | 托底协议在财产拍卖中的运用
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参照司法拍卖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采用“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规则,规定起拍价及最低增价幅度,由竞买人报名后竞相出价,平台依次升高当前价,以最高出价者竞得;若无人出价则流拍,降低起拍价后再次上网拍卖,直至有竞拍者出价成交。上述规则能确保竞价的公开性,但在处理体量较大、财产状况复杂的破产财产时,将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潜在买受人并不掌握拍卖财产的完整信息,即使掌握信息也无法对拍卖财产的合理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潜在买受人都有充分利用拍卖规则的心理,不愿首先出价,随着拍卖财产的流拍,其心理价位不断降低,等待出现“最低价”。此种情况下,在适当时机采取一定措施,说服其中的一位意向买受人尽快出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通过两则经办的破产案例,并结合美国破产法实践中的“假马竞价”规则,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以期在实践层面为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有所裨益。
浅议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 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破产重整程序是挽救围困企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部分企业在实施破产重整时,采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改善资产负债表,提高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为企业筹集新资金、减轻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营的能力。尤其是目前叠加疫情的影响,债转股可能成为化解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选择债转股后,保证人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做法不一,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本文拟就企业破产过程中,债转股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一探讨。
个人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也离不开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
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边界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因其身份、职权的特殊性,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本文将介绍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权及界限。
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
破产法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参照司法拍卖规定,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一般通过网络拍卖平台,采用“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规则,规定起拍价及最低增价幅度,由竞买人报名后竞相出价,平台依次升高当前价,以最高出价者竞得;若无人出价则流拍,降低起拍价后再次上网拍卖,直至有竞拍者出价成交。上述规则能确保竞价的公开性,但在处理体量较大、财产状况复杂的破产财产时,将会面临以下问题:一方面,潜在买受人并不掌握拍卖财产的完整信息,即使掌握信息也无法对拍卖财产的合理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另一方面,潜在买受人都有充分利用拍卖规则的心理,不愿首先出价,随着拍卖财产的流拍,其心理价位不断降低,等待出现“最低价”。此种情况下,在适当时机采取一定措施,说服其中的一位意向买受人尽快出价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拟通过两则经办的破产案例,并结合美国破产法实践中的“假马竞价”规则,实务解析“托底竞价”策略在破产财产拍卖中的运用,以期在实践层面为破解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有所裨益。
出租人进入破产后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预付的租金是否确认为共益债务?
2013年5月21日,佳建公司(甲方、转让方)与王君(乙方、受让方)分别签订两份《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并约定期限均为2013年10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15日止。后因佳建公司破产,王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转让合同》解除。但是双方对于《转让合同》以及使用权转让金的性质产生争议。王君再审请求最高院改判佳建公司占有的剩余25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王君,该债务为共益债务,王君具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