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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难题及对策

作者:卞爱生、陈红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4095 次   来自:政治与法律

  四、对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限制

  破产程序的实施是为了实现破产法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宗荣称,破产制度的主要功能固然在使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但破产制度由于时代思想之进步,因而更进一步具有赋予债务人重新再起机会之功能,此外更着眼于全体社会经济的利益,所以破产制度亦具有防止社会经济发生恐慌之功能。13 陈计男教授也认为,破产制度者,乃债务人陷于一般的不能清偿其债务时,为使多数债权人获得公平之满足,给予债务人以复苏之机会,避免债务之继续增加,并防止一般社会经济恐慌之一种社会制度。14 以上两位学者一致认为破产制度的宗旨是使总债权人获得平等之满足,为兼顾债务人之利益,并防止社会经济恐慌。

  我国的破产法,无论是试行法抑或是新修订的,在立法的宗旨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同样是受到保护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条明确了其目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适用范围上不分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实现复兴可能的企业拯救,显示我国破产法属于社会本位型的保护模式。破产法在具有破产救济功能的同时,有可能被债务人利用余债免责的规定欺诈逃债,也有假借破产救济对竞争对手提出破产申请,实际是为了商业诋毁的情况,带来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加以限制,是加强破产法的正面效益,避免其被某些人滥用的必要措施。

  1.需要存在多数债权人

  本文讨论的“多数债权人”的涵义是指全体债权人的人数。对此,有些学者认为现代破产法对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不限于公平清偿,如破产债务人可通过享受免责、通过强制和解与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等利益,破产债权人可通过行使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得到更多的清偿等。这些利益与债权人人数之多少无关,且债权可以自由转让,一个债权人可随意变为多个债权人,以规避债权人须为多数人的法律限制;另外在破产申请之际,债权尚未申报,债权人是否为多数难以确定,无法作为法院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15 

  有些国家的破产立法规定,破产程序只适用于债务人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况,如奥地利、西班牙;也有个别国家的破产法明文规定,在只有一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破产程序。美国破产法在长期的发展中,对于提起非自愿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形成了独特而有效的规定,同时关于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宣告破产也形成了一致的惯例。《美国破产法》第303 条规定,对于那些债务人的债权人超过十二个的案件,此种申请需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主体提出,每个主体对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非或然性的债权。

  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多数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多数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仅为一人,不存在多数债权人的债权竞合,没有清偿上的矛盾,不涉及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问题,破产程序适用的主要原因便不存在。在程序操作上,一个债权人不可能组成债权人会议,使破产程序难以组织;单个债权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获得清偿,费时耗资地启动破产程序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只有一人的情况很少,但不排除有些为享受税收政策优惠而注册的企业,目的不在于从事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多数债权人甚至没有债权人,这类没有多数债权人的企业不宜适用破产程序。因此将多数债权人作为破产受理的条件是有其合理性的。

  2.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是否需要附加最低债权数额的限制

  此问题也就是小额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程序是自破产申请时开始,没有受理环节,故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极为严格。比如2002 年修订的《英国破产法》第267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是:债权的总金额等于或超过750 英镑的破产标准。16《美国破产法》第303 条规定,无争议、无担保的债务总额超过5000 美元。17 大陆法系国家无此限制。例如,法国尽管对未清偿债务有多少笔、金额有多大没有规定,原则上,只要未清偿一笔债务,不问金额有多大,都可以发动破产程序,但根据法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实践中同样对停止支付从宽把握。18 

  我国破产法也没有规定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必须达到一定份额,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也许有人认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债权行使的角度讲,对债权人申请破产附最低债权额标准的限制,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然而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有可能存在为商业诋毁而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且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审查中也将耗费大量的精力和司法资源,因此对于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行使予以最低债权额标准的限制是必要的。

  3.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比例控制

  在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较大,但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比例较低时,如果允许该债权人拥有破产申请权,则对于债务人来说将会有可能陷入破产的泥沼。因此在限制债权人最低债权额的标准之外,还应该追加一个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比例限制,这个比例的标准必须满足,以免出现“一只骆驼被最后的一根稻草压死”的局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做法,建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比例应该超过三分之一。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权的限制,寻求一种在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均衡,由此来达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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