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林 |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
作者:邹海林 发布时间:2017-02-18 浏览量:6683 次 来自:法律适用
—— 注释 ——
〔1〕参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16日第3版。
〔2〕参见记者余建华、通讯员祝璐:“司法清理‘僵尸企业’的‘破’字诀——浙江绍兴法院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5日第5版。
〔3〕有学者将以清算实现债务人营业整体转让的破产程序称为“出售式重整”,试图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参见王新欣:“转换观念不破不立”,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5日第5版。
〔4〕参见邹海林:“我国企业再生程序的制度分析和适用”,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5〕参见郁琳、谢勇:“尊重企业自主兼并重组 建立市场导向破产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19日第4版。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3期。
〔7〕如建立法院政府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机制、推动实施“执行转破产”的制度、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的绩效考评机制、设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等。
〔8〕参见记者罗书臻:“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6日第2版。
〔9〕参见邹海林、周泽新:《破产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7-99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12〕参见邹海林:《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7-88页。
〔13〕同注〔6〕。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
〔15〕同注〔1〕。
〔16〕同注〔1〕。
〔17〕参见《企业破产法》第3章和第73条。
〔18〕参见《企业破产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
〔19〕同注〔6〕。
〔20〕同注〔1〕。
〔21〕同注〔1〕。
〔22〕参见《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2款。
〔23〕同注〔12〕,第159页。
〔24〕参见《企业破产法》第23条。
〔25〕参见王欣新:“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郁琳:“关联企业破产整体重整的规制”;孔维璌:“实质合并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28期。
〔26〕参见李永军、李大何:“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2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
〔28〕马梅若:“债转股要‘双赢’必须落实市场化”,载《金融时报》2016年4月7日第3版。
〔29〕参见钟伟:“债转股:历史、现状及政策局限”,载《新金融评论》2016年第4期。
〔3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1页。
〔31〕参见《企业破产法》第87条。
〔32〕同注〔12〕,第415页。
〔33〕邹海林:“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34〕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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